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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2593    From: 山东鼎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Time:2014-08-21 21:39:31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980703
  【实施日期】 19980703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重点煤矿在深化改革、减员增效、扭亏增盈等方
面做了大量工作,推动了煤炭工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了经济效益
的提高,对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
求,实现政企分开,调整和优化煤炭工业结构,提高国有煤炭企业竞争力
,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将国有重点煤矿下放地方管理。
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从1998年7月起,将原煤炭工业部直属和直接管理的94户
国有重点煤矿,以及原随煤矿一起上收、为煤矿服务的地质勘探、煤矿设
计、基建施工、机械制造、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下放地方管理。

  二、这次国有重点煤矿及企事业单位只下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
不层层下放。为保证顺利交接,平稳过渡,原煤炭部在16个重点产煤省
、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炭工业管理局暂予保留,原有职能和经费渠道
不变,待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时再统筹考虑。

  三、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要把下
放单位的安全生产、扭亏增盈、职工下岗分流、实施再就业工程及社会保
障等工作纳入地方统一安排。

  下放的国有重点煤矿及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人
事关系的划转,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商地方人民政府办理;国有资产、负债
、所有者权益以及在职和离退休职工人数、工资和社会保险基金等划转,
以财政部批准的1997年企业决算数为准;企业的亏损补贴指标,按原
煤炭部和财政部确定的基数划转;事业单位的经费指标,按财政部下达的
1997年基数划转;原煤炭部办理的统贷统还基建投资贷款和转产贴息
贷款,随企业下放一并划转,贷款划转的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和银行另
行制定;原煤炭部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退库、事业经费及社会保险基金的
缴拨,从1998年7月起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办理,未尽事宜由国家煤
炭工业局协助清理。

  四、继续执行中央财政对国有重点煤矿的亏损补贴、增值税定额返还
政策;对32户国有重点煤矿超亏占用工商银行贷款,按照有关规定继续
实行计息挂帐;继续执行对国有重点煤矿的转产贴息贷款政策。

  企业下放后,所得税不再上缴中央财政,全额交给地方财政,由有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安排,用于困难煤炭企业的补贴;企业利润不再
上缴和划转,全部留给企业。由此产生的亏损补贴缺口,由中央财政增加
亏损补贴基数解决。对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以及下
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补贴等问题,原则上由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解决,
确有困难的,中央财政酌情给予适当支持。

  五、对国有重点煤矿实施有效监督。列入国务院确定的512户国有
大中型重点企业名单的30户国有重点煤矿,由国务院派出稽察特派员,
其余64户由地方人民政府决定监管方式。

  六、国有重点煤矿下放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各类煤矿统
筹安排,进行结构调整和改组,进一步整顿煤炭生产和经营秩序,关闭非
法开采和布局不合理、乱采滥挖的各类小煤矿,发挥国有重点煤矿作用,
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有关关井压产的具体事宜,另行安排部署。

  国有重点煤矿下放地方管理,是煤炭工业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也是
推动国有重点煤矿走出困境的重要措施。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完成下放工作任
务。下放企业要按统一部署组织实施,逐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落实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保障部以及国家煤炭工业局
等部门,要组织专门班子,与地方人民政府一起,搞好下放企业的交接工
作。在交接过程中,要严格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各有关方面要认真
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和矿区稳定,做到思想不散、秩序
不乱、工作不间断、国有资产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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