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郭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锦丘煤矿
浏览量:6857    From: 山东鼎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Time:2015-10-31 16:43:22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项目名称

滕州郭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锦丘煤矿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建设单位

滕州郭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

张均仿

地理位置

滕州市滨湖镇

项目简介

滕州郭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锦丘煤矿位于滕北矿区的中部,地处滕州市滨湖镇境内,东距滕州市17km,行政区划隶属山东省滕州市滨湖镇管辖。该矿于2003年6月28日开工建设,2006年8月正式投产,设计能力45万t/a,2009年生产能力核定为72万t/a。矿井采用立井单水平开拓,有主、副井2条井筒。副井进风兼辅助提升,主井回风兼箕斗提升,开采12下和16煤层。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式,通风方法为抽出式。采煤工作面采用倾斜长壁后退式采煤法,采用综采和普采采煤工艺,全部冒落法管理顶板。掘进工作面采用炮掘工艺。

滕州郭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锦丘煤矿在采掘生产及辅助生产过程中可产生粉尘、化学毒物、噪声、手传振动、紫外辐射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为保护广大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防治职业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滕州郭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锦丘煤矿于2015年9月委托山东鼎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其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现场调查专业技术人员:刘兆平等   时间2015年9月12日

现场采样专业技术人员:吕学强、刘明等   时间2015年10月3日-10月5日

陪同人:张均仿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

粉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粉尘分散度、二氧化硫、一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硫化氢、噪声、手传振动、井下气象条件及氡及其子体

检测结果

1游离二氧化硅

根据游离二氧化硅的检测,除163采区水仓掘进工作面产生粉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大于10%,按矽尘的职业接触限值判定,其余井下采掘工作面产生粉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均小于10%,除163轨道大巷按水泥尘职业接触限值判定,其余按煤尘职业接触限值判定。

2粉尘

本次检测共对71个接尘工种及其27个主要工作岗位产生或存在的总粉尘和26个主要工作岗位产生或存在的呼吸性粉尘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除12110工作面的采煤机司机、12213工作面的采煤机司机、12218胶带巷、163采区水仓的打眼工4个工种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外,其他工种接触粉尘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工作场所中除12110工作面的采煤机处、12213采煤机处、12218胶带巷掘进头、163采区水仓掘进头总粉尘和呼吸性粉尘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外,其他场所的的总粉尘和呼吸性粉尘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

3化学毒物

检测结果显示:各工作场所存在或产生的一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二氧化硫、锰及其化合物的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及硫化氢、臭氧的最高容许浓度,锰及其化合物的8h加权平均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表明该建设项目井下通风分配合理,风量适当,对有害气体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良好。

4噪声

检测结果显示:12110工作面采煤机司机、掘进工作面打眼工、喷浆工接触噪声的8h时间加权平均强度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其余工种接触噪声强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5手传振动

本次评价对12218轨道巷、163采区水仓的打眼工工作岗位进行手传振动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打眼工工作岗位接触的手传振动符合工作场所手传振动的职业接触限值。

6紫外辐射

本次评价对机修车间维修工岗位进行电焊弧光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维修工岗位接触的电焊弧光符合工作场所紫外辐射的职业接触限值。

7井下气象条件

本次对评价的7个井下采掘工作岗位进行了气象条件测量,数据显示各采掘工作场所的气象条件基本符合国家井下采掘工作场所气象条件的要求。

8氡及其子体

由检测结果可知(注:工作场所空气中氡浓度由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检测),滕州郭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锦丘煤矿井下氡浓度为<87Bq m-3,所检样品中222Rn的活度浓度低于《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GBZ 116-2002)规定的已用地下建筑的行动水平为400 Bq m-3(平衡当量氡浓度)。

评价结论

锦丘煤矿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在职业卫生现场调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基础上,结合矿井的生产工艺、劳动组织及管理模式,划分了评价单元,采用多种评价方法,对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了识别,对可能造成的职业病危害程度进行了分析,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了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措施和建议,经综合归纳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1)锦丘煤矿总体布局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

2)本项目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风险分类有:

(1)粉尘类:煤尘、矽尘、水泥尘、电焊烟尘

(2)化学物质类: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硫化氢、臭氧、锰及其化合物等

(3)物理因素类:噪声、手传振动、紫外辐射等

(4)放射性物质:氡及其子体

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规定,本项目属于煤炭开采业,判定本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类别为职业病危害严重。

本项目以煤尘、矽尘、水泥尘、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臭氧、锰及其化合物、氡及其子体、噪声、紫外辐射、手传振动及井下不良气象条件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为重点评价因子,产生上述职业病危害的岗位为本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的关键控制点。

3)为控制职业病危害,锦丘煤矿设置了综合防尘、防毒、防噪声等设施且运行有效,降低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对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起到了较好作用,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但通过检测作业场所粉尘、噪声仍然存在部分岗位超标,故仍需进一步加强完善综合控制措施,尽可能使之达到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这是该煤矿今后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的关键控制点。另因生产环境限制,井下作业区较难采取有效防噪声设施,故加强个人防护应作为防噪声的主要防护措施。

4)锦丘煤矿在《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发放标准、防护用品发放台帐及使用记录、防护用品的质量等方面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但在自觉佩戴劳动防护用品、防护用品配备种类等方面仍存在问题,不符合相关规定。

5)锦丘煤矿现有的浴室、厕所等辅助用室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要求。

6)锦丘煤矿设置了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制定了一系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方案及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对职业病危害进行了告知,制定了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相关制度,配备了应急救援设施,投入了相应的职业病防治经费,基本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但职业卫生投入明细、设置职业卫生警示标示和中文警示说明等方面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7)锦丘煤矿制定了职业健康监护等管理制度,定期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了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病病人的处置进行了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但其未对职工的岗前和离岗的健康检查资料进行整理等方面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综上所述,锦丘煤矿在设计、施工、运行中遵循了国家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原则,采取了综合控制粉尘、毒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的防护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仍存在设计上、管理上的一些不足。锦丘煤矿如果根据本报告提出的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及建议,进一步完善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危害将进一步降低,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将进一步得到保障。

因此,本评价认为锦丘煤矿整改完善后将能够达到职业卫生安全许可条件。

评价建议

1)各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作业规程进行操作,有效落实湿式作业的要求,提高降尘效果

2)加强防尘设施的维护管理,采煤工作面要严格执行《作业规程》中煤层注水的规定,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注水效果

3)加强防尘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正常运转

4)在对各防噪声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的同时,接触噪声职工(尤其噪声超标岗位)在不影响安全的前提下,必须佩戴防噪声耳塞;并尽量减少职工时间接触噪声的时间

5)加强职工个人防护用品佩戴的检查力度及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保证职工自觉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6)尽快对职工的岗前和离岗的健康体检资料进行整理

7)按照要求井下设置全面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8)建议建立详细的职业卫生投入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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