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咨询
0531-62335966
0531-62335968
6月30日下午,山东科技大学泰安校区资源学院副院长秦广鹏,资源工程系主任张培鹏,地质工程系主任张丽,研究生办公室主任商岩冬,辅导员王淦到山东鼎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访企拓岗”活动并进行交流。
日前,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22年省级服务业创新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鲁发改服务〔2022〕72号)有关要求,在各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推荐的基础上,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了山东省2022年省级服务业创新中心评审认定工作,经第三方评估,初步提出了拟认定的29家省级服务业创新中心名单,山东鼎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实力上榜。
6月2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批准发布《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评估技术指南》等5项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公告,山东鼎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DB37/T 4509-2022《矿井防爆门(防爆井盖)安全检测技术规范》、DB37/T 4510-2022《矿井供电系统电能质量检测技术规范》两项标准予以公布。这标志着鼎安公司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取得长足进步,公司技术创新再上新台阶。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项目名称 |
山东省莱芜市辛庄煤矿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
建设单位 |
山东省莱芜市辛庄煤矿有限公司 |
联系人 |
辛* |
|
地理位置 |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辛庄镇西照临村 |
|||
项目简介 |
山东省莱芜市辛庄煤矿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辛庄镇境内,始建于1958年,1966年投产,设计能力9万t/a,1992年矿井改扩建,扩建生产能力30万t/a,2006年核定矿井生产能力30万t/a。 根据项目的生产工艺,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该矿生产项目为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项目。辛庄煤矿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存在粉尘、化学毒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为控制职业病危害,维护劳动者的相关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辛庄煤矿于2017年3月委托山东鼎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矿井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
现场调查专业技术人员:刘兆*、*业鹏、李忠* 时间2017年6月2日 现场采样专业技术人员:*业鹏、*忠显、郝*、孙庆*、王国* 时间2017年3月25日至2017年3月27日 陪同人:辛* |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 |
1粉尘(煤尘、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硫化氢、臭氧、氡及其子体等。 2物理因素类:紫外辐射、工频电场、噪声、手传振动等。 |
|||
检测结果 |
1)粉尘 本次检测,共测定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样品4个,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在3.6-6.9%之间,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均小于10%,故定义为煤尘;选煤厂手选皮带位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分别为5.6%,定义为煤尘;电焊作业粉尘性质为电焊烟尘。 共采集4个工作场所的不同生产工序的粉尘分散度样品12个;经过检测分析,其中打眼、人工装车位、攉煤等生产工序产生的粉尘分散度较高。 共测定粉尘短时间接触浓度总粉尘样品42个,合格样品40个,合格率95.2%;短时间接触浓度呼吸性粉尘39个,合格样品37个,合格率94.9%。 共检测个体总粉尘的40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样品63个,合格样品59个,合格率93.6%;呼吸性粉尘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样品60个,合格样品57个,合格率为95%。 检测结果显示:60301炮采工作面打眼支护操作位总粉尘、呼吸性粉尘短时间接触浓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 60301炮采工作面打眼放炮工、支护工个体总粉尘、呼吸性粉尘长时间接触浓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 2)化学毒物 本次检测,采集各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样品168个。其中硫化氢、臭氧采集最高容许浓度样品,其余均采集短时间接触浓度样品、个体接触浓度样品,或通过劳动者实际接触时间,进行加权计算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所有样品均合格,合格率为100%。 3)紫外辐射 本次检测,对机修厂电焊工接触紫外辐射强度进行测量,结果显示该工种接触紫外辐射强度符合工作场所紫外辐射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4)噪声 本次检测共对15个接噪工人及其作业场所进行了LEX,8h声强度测量,合格样品为15个,合格率为100%。 5)手传振动 本次检测,共对2个炮掘工作面打眼支护工接触手传振动情况进行测量,测量结果得知所测量工作场所打眼支护工手传振动接害情况均符合工作场所手传振动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6)工频电场 本次检测,对地面变电所巡检工所接触工频电场强度进行测量,测量结果显示该工种接触工频电场强度符合工作场所工频电场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7)氡浓度 本次检测,对60301工作面空气中氡浓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60301工作面氡浓度小于LLD(LLD=21 Bq m-3),低于《坑道氡及其子体放射防护规定》(GJB1353-92)规定的限值500 Bq m-3,《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安全标准》(GB18871-2002)规定的限值1000 Bq m-3,符合职业卫生要求。 |
|||
评价结论 |
1、防尘措施方面:采掘工作面虽然采取了较好的防尘措施,但仍有不少岗位及工种超标 2、防噪声措施:企业采取较完善的防噪声措施,但通过噪声检测部分工种接近国家职业病接触限值(如井下打眼操作位等地点)。 3、个体防护方面:部分作业人员不能自觉佩戴劳动防护用品,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接触粉尘部分作业人员(泵站司机、绞车司机等)未及时佩戴防尘口罩;地面翻罐笼司机、个别捡矸工未佩戴防尘口罩及防噪耳塞。 4、职业病危害告知方面:未在公告栏内公布相关法律法规、职业病危害应急预案、职业健康查体结果、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领导小组职责。 |
|||
评价建议 |
1、各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作业规程进行操作,有效落实湿式作业的要求,并保证喷(淋)湿、喷(淋)匀、喷(淋)透,提高降尘效果。 2、加强防尘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正常运转。 3、减少工人接尘时间。 4、在对各防噪声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的同时,接触噪声职工(尤其噪声接近限值岗位)在不影响安全的前提下,必须佩戴防噪声耳塞(耳罩),并尽量减少职工时间接触噪声的时间(可采取轮换作业)。 5、加强职工个人防护用品佩戴的检查力度及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保证职工自觉佩戴职业病防护用品。 6、设立专门的公告栏,对相关法律法规、职业病危害应急预案、职业健康查体结果、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领导小组职责进行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