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邱集煤矿二水平延深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浏览量:2205    From: 山东鼎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Time:2018-03-09 13:55:01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项目名称

山东省邱集煤矿二水平延深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

山东省邱集煤矿

联系人

云明

地理位置

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马集镇境内

项目简介

山东省邱集煤矿(以下称“邱集煤矿”)隶属山东能源临沂矿业集团,位于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马集镇境内,东北距京沪铁路晏城站51km,东距济南市70km,西距东阿县城26km,井田面积36.1404km2,属黄河北煤田的一部分,东与赵官矿井相邻,矿井设计生产能力45.0万t/a,矿井自1990年11月开工建设,2004年正式投产,2006年核定生产能力75万t/a。

矿井采用一对立井单水平开拓,副井进风、主井回风,井底水平标高-395m。矿井利用水平运输大巷上下山开采,采用走向长壁后退式采煤法,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井田内主要可采煤层共4层,其中7、10煤层为上组煤,11、13煤层为下组煤。目前,矿井7煤层已基本开采,10煤层回采了3个工作面,开采条件差。为保证矿井正常生产接续,矿井计划开采下组煤11煤。2017年11月,煤炭工业济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了《山东省邱集煤矿下组煤一采区11煤层近水体开采可行性方案》。

拟建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存在粉尘、噪声、化学有害因素等职业性有害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总局90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山东省邱集煤矿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委托山东鼎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山东省邱集煤矿二水平延深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

类比现场调查专业技术人员:王殿玺、李小光   时间2018年1月1日

陪同人:云明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

粉尘(矽尘、水泥尘等)、化学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等)、物理因素(噪声、高温、振动、电离辐射等)等。

类比检测结果

除工作面割煤作业地点和煤机司机超出限值外,其他测点均合格。

评价结论

1  职业病危害类别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73 号)的规定,山东省邱集煤矿二水平延深建设项目属于“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判定本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2  总体结论

1)拟建项目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拟建项目建设期施工活动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粉尘(矽尘、水泥尘等)、化学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等)、物理因素(噪声、高温、振动、电离辐射等)。

生产过程可能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粉尘(煤尘、矽尘、水泥尘);化学毒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物理因素(噪声、氡及其短寿命子体、不良气象条件、振动)。

类比项目结果显示: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浓度(强度)大多数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根据类比调查及本项目工程分析情况预测:本项目竣工投产后,在进行工程防护及个体防护的情况下,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接触工人的健康危害应能得到控制。

2)对本项目作业场所可能产生的粉尘、毒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拟采取净化风流和通风防尘、防毒措施;防噪声拟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和在产生空气动力性噪声的设备进、出气口加装消声器等措施,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3)邱集煤矿制定了《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建立了防护用品发放台帐及使用记录,选用的防护用品基本符合《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4)邱集煤矿制定了《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托原有应急救援体系,建立矿井生产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5)本项目投产后矿井原生产规模不变,利用已有的办公楼、更衣室、浴室、食堂、卫生室等生产和生活用室等,能够满足本项目投产后的生产需要。

6)本项目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拟沿用现有企业制定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对于该项目建成后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起到了制度保障作用。

综上所述,本评价认为本项目建成后可产生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个别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可能会超出职业接触限值。因此在建设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对职业病危害的控制,确保项目设计资料中拟采取的各项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得到落实,同时结合本评价报告书提出的补充措施进一步完善设计,确保职业卫生专项资金的投入,将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落实到位,使工程投产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同时加强个人防护措施和职业病防治管理,以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工作场所中的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如果能达到上述要求,该项目可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评价建议

1  工程技术措施

1)建议采煤机必须配备有效可靠的内外喷雾降尘装置,采煤作业时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开启内外喷雾,定期对喷雾装置进行检维修,确保采煤作业过程中正常进行内外喷雾降尘。

2)建议采、掘工作面的工人应按规程规定配戴防尘帽和防尘口罩,及时更换防尘滤芯。

3)二水平水仓建议清理前通风,及时排出污水中有机物腐化产生的硫化氢有害气体。

4)二水平变电所建议加强通风,及时排出设备运行中产生的余热。

5)二水平泵房建议为水泵加设防震基础,降低噪声危害。

6)拟建项目投入使用时,建议定期对巷道进行冲洗冲刷,避免形成集尘产生二次扬尘。

2 职业卫生管理补充措施

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学习和宣传,进一步增强企业和职工的法律意识,严格依法办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2)加强对职工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使工人充分认识职业病危害的严重性和可预防性,增强个体防护意识,严格规定作业工人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在工作中严格按规范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本项目正式投产运行后,职业卫生日常管理工作涉及到相关卫生标准更新问题时,应根据最新的职业卫生标准进行管理工作,以达到更好保护劳动者健康的目的。

3)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检查,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并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

4)检修前必须全面做好职业病危害识别,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控制和应急措施;对全体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自救互救及应急预案的演练,达到有备无患。

5)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并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供本单位劳动者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询。

6)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7)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8)本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完成后,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9)本项目应设立职业卫生专项投资,职业卫生专项投资内容主要包括专项经费总额、卫生防护设施费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费用、应急救援设施费用、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费用、职业健康检查费用、上岗前培训教育费等,专项投资应列入生产成本,并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保证各项费用的到位。

10)本项目应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定期为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查体,对查出职业禁忌证人员进行合理调整工作,对建议复查人员要及时进行复查。并将处理措施及时归档。

11)本项目进入井下密闭空间作业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佩戴便携式有毒有害气体报警仪、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在进入前应对内部环境进行检测,作业时安排人员陪同监护。

3 外委作业管理

对外承包或依托的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应承包或依托给具有职业病防护能力的从业单位,并对职业病危害情况进行告知,同时对外包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4 建设项目施工过程职业卫生管理的建议

4.1  防尘、毒措施与建议

1)施工过程中通过洒水扬尘、限制车速、保持施工场地路面清洁、避免大风天气作业等可控制扬尘的产生。

2)严格掌握风量分配,加强通风管理,保证井下各用风地点有足够的新鲜风流。

4.2  防噪声措施与建议

施工期间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降噪减振措施,将噪声源与劳动者隔开,减少高噪声设备作业点的密度。

4.3  防暑降温措施与建议

夏季高温季节应合理调整作息时间,避开中午高温时间施工。严格控制劳动者加班,尽可能缩短工作时间,保证劳动者有充足的休息和睡眠时间。降低劳动者的劳动强度,采取轮流作业方式,增加工间休息次数和休息时间;夏季高温季节为劳动者提供含盐清凉饮料(含盐量为 0.1%~0.2%),饮料水温应低于 15℃。

4.4  职业卫生管理

4.4.1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单位负责人为职业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为直接责任人。施工队长、班组长是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施工队、本班组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4.4.2  职业卫生培训

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培训和考核制度。施工单位负责人、专职和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经过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具备与施工项目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

4.4.3  职业健康监护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应符合《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要求。该项目主体施工单位施工完成后,需要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4.4.4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委托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日常检测。该项目主体施工单位施工完成后,需要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期间针对施工过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委托检测报告。

4.4.5  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施工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使进入施工现场的相关人员知悉施工现场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后果和防护措施。警示标识的设置应符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的要求。

4.4.6  个体防护用品

施工单位应根据《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 211-2008)要求,按劳动者岗位不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同,为接触粉尘、毒物、噪声、电离辐射的劳动者配备数量足够、质量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必须保证选型正确,维护得当。建立、健全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建立发放台账。

4.4.7  应急救援

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机构或组织,合理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医疗急救设备、急救药品、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照明装置等应急救援装备。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可能发生的各种职业病危害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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