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城投福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50万吨/年锂辉石矿物储运加工项目
浏览量:3575    From: 山东鼎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Time:2018-06-20 11:27:57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项目 名称

肥城城投福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50万吨/年锂辉石矿物储运加工项目

建设 单位

肥城城投福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联系人

孔令勇

地理 位置

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

项目 简介

肥城城投福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注册成立,位于肥城市老城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肥万一路001号,是一家从事锂矿物开发经营、加工处理、综合利用的专业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荣卫群,注册资本贰千万元整。经营范围为有色金属、锂云母、锂辉石、锂矿尾砂、碳酸锂、无水硫酸钠、氯化锂生产、销售。

现场调查专业技术人员:徐长松、闫甫、高岩

陪同人:孔令勇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

粉尘:其他粉尘、电焊烟尘;

毒物:一氧化碳、臭氧、锰及其化合物、一氧化氮、二氧化氮等

物理因素:噪声、工频电场、高温。

 评价

 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对肥城城投福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得到以下结论:

拟建项目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拟建项目生产过程中主要存在或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粉尘、化学物质(一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等)、物理因素(噪声、工频电场)等。

上料口、运转皮带、辊磨机、给料机、干燥机、制粒机等岗位为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控的关键控制点。

1)总体布局:在满足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做到了布置紧凑、合理分区,非生产区和辅助生产区功能分区明确,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要求。

2)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

拟建项目拟采取合理成熟的生产工艺,设备按照生产工艺流程进行布局,符合有关卫生学要求。

3)建筑物卫生学

拟采取的采光、照明、通风措施比较全面,设计比较具体,可操作性较强,能够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

4)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拟建项目拟采取的防尘、防毒、防噪声等职业病防护设施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有关要求,但存在不足,需要根据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

5 )应急救援

拟建项目拟成立专门应急救援机构,拟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置部分应急救援设施;基本符合要求,应继续完善并定期组织演练。

6)个体防护用品

拟建项目根据实际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数及各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按照(GB/T11651、DB37/1922、GB/T18664相关要求)为作业人员配备职业病防护用品。拟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基本满足要求。

7)职业卫生管理

拟建项目安全科是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制定了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计划。项目正常运行后应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基本符合职业卫生管理的要求。

8)职业卫生专项投资

拟建项目进行职业病防治经费的概算,经费投入的项目较全面,能够满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要求。拟建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设置职业卫生专篇,项目运行后应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经费的管理,为职业病危害治理和防护提供保障。

拟建项目执行了我国的有关规定,并针对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从生产工艺的控制技术及职业病防护措施等方面加以控制。拟建项目若能在正式生产中将已考虑到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设施与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补充建议一并实施和逐条落实,在正常生产运行条件下,各岗位接触粉尘、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的预期浓度(强度)范围和接触水平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正常生产状态下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接触水平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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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价

 建议

本评价机构通过对该建设项目全面分析、评价后,针对拟建项目的特点,认为拟建项目职业卫生方面尚存在不足,提出预防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建议建设单位在职业卫生防护设计中进行参考,并予以实施。

1.1职业病危害补充措施

1.1.1职业健康检查

该公司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接受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定期医学随访。以便及时发现职业禁忌证和可疑职业病人,并对职业禁忌者做相应的工作变动处理,防止职业病的发生,同时防止因职业病给职工个人和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拟建项目试生产前,公司应组织下列人员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①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②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电工作业、驾驶作业等。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的单位必须是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和/或职业健康诊断医疗卫生机构。

对可疑职业病人,需安排其进行进一步的观察、治疗和诊断,有职业禁忌证和职业相关损害的应调离原工作岗位。

1.1.2警示标识、指令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该公司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和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的规定,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防尘、防毒、防噪声等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告知卡和中文警示说明。告知卡和中文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1.3应急救援

拟建项目应按《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针对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一氧化碳中毒建立该项目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加强演练与培训,做好演练记录并及时根据演练情况进行分析与总结。

在该项目试生产前,应对可能接触毒物的职工进行应急救援的培训,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应与就近有急性中毒急救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长期合作联系,做好应急救援准备,确保发生事故时能在最短时间内赶到事故现场,得到医疗救援。

1.1.4职业病防护设施

拟建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7] 第90号)的要求,在原料库、皮带、破碎处设置洒水降尘设施等工程技术手段确保工作场所粉尘浓度满足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建议建设单位强化职业病防治措施,督促工人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加强日常清扫、洒水,避免积尘产生二次扬尘等;上料口应设置胶皮防尘卷帘,及时清扫地面和设备上的积尘;在原料库附近设置洗车装置,对进出车辆冲洗减少扬尘;辊磨机等高噪声设备建议设置消音器增加防震底座,操作室门窗采用双层玻璃进行隔声降噪;机修车间、配电室应设置排风扇进行通风及时排除由于仪器运转及相关作业产生的热量。

1.1.5其他建议

拟建项目在生产环境、劳动过程中及特殊条件下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可避免,提供良好的生产环境、合理安排劳动者的作息时间、监督劳动者严格按照岗位操作规程作业,加强对这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拟建项目在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之后,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护专篇的设计;在试生产过程中应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进一步减小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危害;建议建设单位在项目试运行期间做好上岗前职工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卫生知识和个体防护能力培训、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等前期工作;针对预测粉尘可能超标的辊磨、上料等工种和工作场所设计单位应采取密封、增加喷雾装置、安装除尘器等工程技术手段确保工作场所粉尘浓度满足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建议建设单位强化职业病防治措施,督促工人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加强日常清扫、洒水,避免积尘产生二次扬尘等;针对检维修过程工人接触的润滑油中含有的烷烃、芳香烃等,建议为工人配发防毒口罩并注意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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