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矿业(集团)付村煤业公司选煤厂制样室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浏览量:2518    From: 山东鼎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Time:2018-07-10 10:52:08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项目名称

枣庄矿业(集团)付村煤业公司选煤厂制样室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

枣庄矿业(集团)付村煤业公司

联系人

时书宏

地理位置

山东省微山县付村镇

项目简介

  付村煤业公司选煤厂(以下或简称选煤厂)隶属于山东能源枣庄矿业(集团)公司,地处山东省微山县付村镇,由南京煤矿设计研究院设计,于1998年10月开工建设,2001年4月10日正式投产,是一座年设计入洗原煤120万吨的矿井型炼焦煤选煤厂。选煤厂原制样室是由原废旧硫铁车间改建而成,距离采样点较远,工作带来诸多不便。现设计在火车采样平台上部建设一座新制样室,一是无需往返运送煤样,可以大大减轻工人的劳动强度;二是可以减少运送煤样时间,缩短采制样间隔时间,减少运送过程产生的水分损失;三是减少运送过程中产生的意外洒样,煤样污染等情况,保证商品煤结果准确及时报出;四是可以避免由于运送距离较长而产生的监控死角。

 本项目包含制样室和与制样室相关的生产辅助设施,包括: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供配电、消防、除尘,防噪、采暖通风等。付村煤业公司选煤厂制样室项目已上报集团公司,枣庄矿业(集团)公司已批复该项目建设,见付煤字【2017】42号。

现场调查专业技术人员:王殿玺、赵一鸣   时间2018年5月

陪同人:时书宏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

粉尘:煤尘;

物理因素:噪声、振动等。

类比企业

检测结果

类比检测结果均合格。

评价结论

1 职业病危害类别判定

本项目为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中列入“一、采矿业(一)煤炭开采和洗选业-3、其他煤采选”。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有关规定,经综合判定本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2 总体结论

1)拟建项目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1)生产性粉尘:煤尘;

(2)物理因素:噪声、工频电场、振动;

经综合分析,本项目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煤尘、噪声。

2)拟建项目的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有关要求。新建制样室位于办公室的北侧,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北东北的上风侧,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有关要求。

3)拟建项目的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4)本项目隶属付村煤业公司,本项目投入运行后将纳入付村煤业公司现有管理体系,严格按照付村煤业公司相关规定采取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职业病危害管理措施和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为操作人员配备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拟对其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及时发现和预防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的发生。

综上所述,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拟建项目基本执行了我国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有关规定。拟建项目在采取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本评价报告所提防护措施的前提下,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评价建议

1  卫生工程

防尘:

本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粉尘,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达到预期的防尘效果。

2  个体防护

1)本项目建成后应加强对职工听力的防护,必须严格佩戴护耳器并定期予以更换。

2)本项目应按照标准要求为各岗位操作人员配备以下防护用品。

3 职业卫生管理

1)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管理,严格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排除装置的职业卫生隐患。

2)该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付村煤业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体制的要求不断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卫生管理,完善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文件、设计图纸、报告、审查意见等有关材料;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等方面)。

3)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检查,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并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

4)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5)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6)本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完成后,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7)本项目应设立职业卫生专项投资,职业卫生专项投资内容主要包括专项经费总额、卫生防护设施费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费用、应急救援设施费用、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费用、职业健康检查费用、上岗前培训教育费等,专项投资应列入生产成本,并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保证各项费用的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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