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济宁热电厂2×350MW上大压小热电联产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网上公开信息表
浏览量:2119    From: 山东鼎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Time:2020-11-27 14:17:14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项目名称

华能济宁热电厂2×350MW上大压小热电联产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单位

华能济宁高新区热电有限公司

联系人

李军

地理位置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产业开发区

项目简介

华能济宁高新区热电有限公司(简称:华能济宁热电厂)成立于2007年3月21日,由山东凯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更名而来,现拥有2台30MW抽凝式供热机组,配备2台170t/h循环流化床锅炉。该机组作为山东凯赛生物化工产业基地自备电厂项目由山东凯赛里能生物高科技有限公司于2002年出资筹建,2004年7月两机组投产运行。2006年12月15日,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收购山东凯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并经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将山东凯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华能济宁高新区热电有限公司。

作为济宁市东部热源点之一与东郊热电厂及雪花热电厂,共同肩负着区域内工业用户和居民采暖供热重任,电厂自投产来累计供热逾200万吨,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为满足济宁东部城区日益增长的供热需求,改善当地环境质量,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依据鲁发改能交〔2008〕18号文件批复的《济宁市城区热电联产规划》,华能济宁热电厂拟建设2×350MW上大压小热电联产工程。本期建设规模为2×350MW超临界燃煤供热发电机组,同步配套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装置及SCR脱硝装置,并预留扩建条件。

现场调查专业技术人员:李万里 张帅  时间2020年3月20日

陪同人:李军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

粉尘(煤尘、石膏粉尘、矽尘、石灰石粉尘、电焊烟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盐酸、氢氧化钠、联氨、锰及其化合物、苯系物、硫酸、工频电场、噪声、振动、高温与热辐射、紫外辐射等。

评价结论

总体布局评价:拟建总体布局合理,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等规范标准的相关要求。

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评价:该项目生产工艺成熟,设备布局流畅、合理,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

建筑卫生学评价:拟建项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采光、照明等建筑卫生学内容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规范标准的要求。

辅助用室设置评价:拟建项目辅助用室情况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

职业卫生管理措施评价:拟建项目职业卫生管理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的要求。

职业病防治专项投资概算评价:拟建项目拟对职业卫生进行专项投资,主要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购置、安装、运行及维护费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预评价、设计专篇、控制效果评价费用,员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购置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购置职业卫生检测仪器等,初期计划投资500万元用于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拟建项目职业卫生专项投资情况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的要求。

综上所述,拟建项目在采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防毒、防噪声等职业病防护措施和本评价提出的补充措施后,正常生产下绝大多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能够得到控制,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风险程度可维持在较低水平,其职业病危害风险水平是可控并可接受的。正常生产条件下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均低于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将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评价建议

一、在项目初步设计中,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编制职业卫生专篇,同时将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工程总预算,确保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建设、同时投入生产运行。职业卫生专篇主要内容包括:编制依据、项目概况、涉及范围、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控制性能和预期效果、卫生辅助用室设置情况、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职业卫生经费概算等。

二、拟建项目应按照《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照明设计技术规定》(DL/T 5390-2007)的要求进行照明设计,从而为劳动者创造舒适的视觉环境。

三、酸、碱贮存间、计量间及卸酸、碱泵房等房间必须设置喷淋装置、洗眼器及排水设施等。

四、电厂的化学运行加药间可能产生氨、联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加强化学运行加药间的通风,除自然通风外,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并且通风量应满足《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程》(DL/T 5035-2004)的设计要求。运行人员应配置防毒面具等个体防护用品。

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的要求,在职业病危害防护重点部位设置符合要求的警示标识。在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岗位醒目位置上设置《告知卡》,以简洁的图形和文字,将作业岗位上所接触到的有毒物品的危害性告知劳动者,并提醒劳动者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处理措施。

六、拟建项目投产后,除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落实防尘措施外,还要对防尘设施的运行进行严格管理,各种除尘设施及时投入运行,煤场、输煤栈桥、除灰渣系统和石灰石粉仓、厂内煤/灰渣/石灰石粉运输道路等处应及时清扫、冲洗,防止二次扬尘,避免人为制造扬尘污染。

七、碎煤机室的抑尘是运煤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而解决这些问题应从碎煤机本体上首先加以解决;碎煤机的鼓风量是抑制煤尘的一项重要因素,因此在选择碎煤机时,应注意选择鼓风量较小和风量能调节的机型。

八、在加强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运行与维护同时,根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的不同,为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应重点加强对燃料运输系统、锅炉系统、汽机系统接触噪声作业工人,燃料、除灰车间接触粉尘作业工人的个人防护。对个人防护用品应进行相应的使用培训,并加强管理与监督,确保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正确配戴个人防护用品。对个人防护用品定期更换,确保其在使用有效期内。

九、加强对检修人员在存在粉尘、噪声、毒物、高温、热辐射等危害的设备和场所进行检修作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由于检修作业所在场所、设备运行情况、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浓度(强度)、接触时间等情况复杂多样,存在超过职业病危害接触限制的可能性。在进行检修作业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尽量排出设备内有毒有害物质,喷雾降尘,清除积尘,加强通风,使用有效个体防护设备等措施,尽量减轻有毒有害物质对检修人员的伤害。

十、针对可能存在的密闭空间作业,编制“准入密闭空间管理程序”和“密闭空间职业危害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未许可人员进入炉膛、烟道、废水排放坑、污泥浓缩池等(不限于此)密闭空间。劳动者必须进入时,进入前要进行危害因素识别和评估,采取净化、通风等措施,消除或者控制有害因素,同时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符合要求的设施,如:检测设备、通风设备、通讯设备、个人防护设备和其它应急求援设备等,并保证劳动者能够正确使用。

十一、若用人单位委托承包商(或分包商)从事粉煤灰装运、石灰石粉装运、密闭空间内的检修等作业(不仅限于此)时,应签署委托协议,协议内容要包括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条款。并告知承包商(或分包商)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要求承包商(或分包商)制定相应的防护程序。

十二、进一步完善电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措施;对拟建项目接触有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全员岗前或转岗职业健康查体,防止职业禁忌证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同时利用宣传栏等形式积极宣传职业卫生防病知识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将日常的职业卫生知识宣传培训内容应用到具体工作中,针对可能发生的一些职业卫生事故进行定期应急演练。

十三、拟建项目施工期职业卫生管理

拟建项目拟实行项目承包方式进行项目的基础建设与设备安装,在对拟建项目全面分析、评价的基础上,针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存在的不足依据《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病防治规范》提出如下补充措施与建议。

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

拟建项目承包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等。

2)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拟建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应统一负责施工现场的职业卫生管理,检查督促分包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内容应当在分包合同中列明。任何承包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包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项目经理部应根据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特点,制定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同时敦促分包队或临时工的施工活动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

拟建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责任制,项目经理为职业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施工经理为直接责任人。施工队长、班组长是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施工队、本班组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根据GBZ/T211-2008《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中关于专职卫生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应至少配备2名专职卫生管理人员。

4)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与警示标识设置

华能济宁高新区热电有限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的相关合同中应涉及职业病防治的相关内容,合同中应明确将施工过程中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进行划分与明确;

项目经理部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施工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使进入施工现场的相关人员知悉施工现场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后果和防护措施。警示标识的设置应符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及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等的要求。

5)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拟建项目的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培训和考核制度。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建造师、专职和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经过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具备与施工项目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项目经理部应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相关知识培训、考核,确保劳动者具备必要的职业卫生知识并能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知识,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上岗作业。

6)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

拟建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应指定专门的人员(部门)进行施工现场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检查维修与维护工作,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行。

7)职业健康监护

拟建项目应在项目建设前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工程建设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应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就近而言东营市职业病防治院具备职业健康检查资质。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出具后,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项目经理部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项目结束时,项目经理部应将劳动者的健康监护档案移交给项目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应长期保管劳动者的健康监护资料。

8)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申报

项目施工单位经理部应与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职业卫生检测和评价服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出具后,拟建项目的项目经理部应向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申报施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并做好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记录、报告和档案的移交工作。

9)职业卫生档案

拟建项目监理单位应对施工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做好书面记录并存档保存。

10)个体防护

拟建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应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和应参照《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DB37/1922-2011)为施工人员配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备数量与防护质量应满足标准要求。

施工单位配备应为施工人员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必须保证选型正确,维护得当;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建立发放台账;施工单位应为接触粉尘、挥发性有毒化学品、噪声、振动的施工人员分别配备有效防尘口罩、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防护服、防护耳塞(耳罩)、振动防护手套,施工监理人员及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应督导现场施工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11)应急救援

(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应急救援机构或组织;

(2)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可能发生的各种职业病危害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

(3)施工单位应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合理配备快速检测设备、急救药品、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照明装置、个人防护用品等应急救援装备;

(4)施工单位施工期间应对企业现有生产项目生产过程可能发生有毒气体泄漏等采取必要的应急预案和设施。

12)工程技术补充措施

(1)防毒补充措施

①拟建项目施工单位应优先选用无毒建筑材料,用无毒材料替代有毒材料、低毒材料替代高毒材料,例如尽可能选用无毒水性涂料、以低毒的低锰焊条替代毒性较大的高锰焊条、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化学品、尽可能减少有毒物品的使用量。

②拟建项目施工单位应尽可能使用机械化、自动化或密闭隔离操作,使劳动者不接触或少接触高毒物品。

③拟建项目施工单位应设置有效通风装置,在使用有机溶剂、稀料、涂料或挥发性化学物质时,应当设置全面通风或局部通风设施;电焊作业时,设置局部通风防尘装置。

④拟建项目施工单位在使用有毒化学品时,劳动者应正确使用施工工具,在作业点的上风向施工。分装和配制油漆、防腐、防水材料等挥发性有毒材料时,尽可能采用露天作业,并注意现场通风。工作完毕后,有机溶剂、容器应及时加盖封严,防止有机溶剂的挥发。使用过的有机溶剂和其他化学品应进行回收处理,防止乱丢乱弃。

⑤拟建项目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

(2)防尘补充措施

①拟建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不产生或少产生粉尘的施工工艺、施工设备和工具,淘汰粉尘危害严重的施工工艺、施工设备和工具,并尽量采用无危害或危害较小的建筑材料,如尽可能不使用石棉及含有石棉的建筑材料;

②拟建项目施工单位应尽可能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或密闭隔离操作。

③施工单位应尽可能采取湿式作业。如喷射混凝土采用湿喷;钻孔采用湿式钻孔;场地平整时配备洒水车,定时喷水作业;土石方转运前应对车辆洒水并将车斗内的土石方用篷布进行封盖;

④施工单位针对产尘严重的岗位应尽可能地设置局部防尘设施和净化排放装置,如焊接岗位应配置移动式小型烟尘收集器;

⑤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人员应督促施工现场劳动者在上风向进行操作。

(3)防噪声补充措施

①拟建项目施工单位应尽量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代替高噪声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如使用低噪声的混凝土振动棒、风机、电动空压机、电锯等;以液压代替锻压,焊接代替铆接;以液压和电气钻代替风钻和手提钻;物料运输或装卸过程中中避免大落差和直接冲击;

②拟建项目施工单位应对高噪声施工设备采取隔声、消声、隔振降噪等措施,尽量将噪声源与劳动者隔开。如气动机械、混凝土破碎机安装消声器,施工设备的排风系统(如压缩空气排放管、内燃发动机废气排放管)安装消声器,机器运行时应关闭机盖(罩),相对固定的高噪声设施(如混凝土搅拌站)设置隔声控制室;

③施工单位尽可能减少高噪声设备作业点的密度,加强对机械设备的润滑保养。

(4)防高温补充措施

①拟建项目施工单位在夏季高温季节应合理调整作息时间,避开中午高温时间施工。严格控制劳动者加班,尽可能缩短工作时间,保证劳动者有充足的休息和睡眠时间;

②拟建项目施工单位降低劳动者的劳动强度,采取轮流作业方式,增加工间休息次数和休息时间。如实行小换班,增加工间休息次数,延长午休时间,尽量避开高温时段进行室外高温作业等;

③在气温高于37℃时,拟建项目施工单位一般情况应当停止施工作业;

④拟建项目施工单位应尽可能为各种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操作室和驾驶室设置空调;

⑤拟建项目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在罐、釜等容器内作业时,应采取措施,做好通风和降温工作;

⑥拟建项目施工单位应尽可能在施工现场附近设置工间休息室和浴室,休息室内设置空调或电扇;

⑦拟建项目施工单位应尽可能为夏季高温季节为劳动者提供含盐清凉饮料(含盐量为0.1%~0.2%),饮料水温应低于15℃;

⑧拟建项目施工单位应为高温作业劳动者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证者应及时调离高温作业岗位。

(5)防低温

做好防寒保暖措施,在施工现场附近设置取暖室、休息室等。劳动者应当配备防寒服(手套、鞋)等个人防护用品。

(6)防振动

施工单位应尽可能避免使用手持风动工具;风动工具的金属部件改用塑料或橡胶,或加用各种衬垫物,减少因撞击而产生的振动;提高工具把手的温度,改进压缩空气进出口方位,避免手部受冷风吹袭;冬季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应注意手部的保暖防寒;手持振动工具(如风动凿岩机、混凝土搅碎机、混凝土振动棒、风钻、喷砂机、电钻、钻孔机、铆钉机、铆打机等)应安装防振手柄,劳动者应戴防振手套。挖土机、推土机、刮土机、铺路机、压路机等驾驶室应设置减振设施。

十四、拟建项目投产后职业卫生管理建议

(1)选择不产生或少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筑材料、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配备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职业病防护设施应进行经常性的危害、检修,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2)在项目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示和说明,使进入相关人员知悉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后果和防护措施。

(3)制定合理的劳动制度,加强职业卫生管理、教育培训、应急救援培训。

(4)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5)为作业人员配备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并要求正确佩戴。如防护服、防辐射服、防护手套、防噪声耳塞、防尘口罩、防尘面罩、防毒面罩、护目镜等。

(6)存在有毒化学品的施工现场附近应设置盥洗设备,配备个人专用更衣箱;使用高毒物品的工作场所还应设置淋浴间,其工作服、工作鞋帽必须存放在高毒作业区域内;接触经皮肤吸收及局部作用危险性大的毒物,应在工作岗位附近设置不断水应急洗眼器和冲淋器。

(7)接触挥发性有毒化学品的劳动者,应当配备有效的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接触皮肤吸收或刺激性、腐蚀性的化学品,应配备有效的防护服、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

(8)选用低噪声设备,尽可能减少高噪声设备作业点的密度,配备足够衰减值的防噪声耳塞、耳罩。

(9)重视女职工保护。

(10)建立应急救援机构或组织,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种职业病危害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合理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医疗急救设备、急救药品、个人防护用品等应急救援装备。

十五、集中控制室无可开启的外窗,应设置定风量单风管集中空调系统,应具有根据室外空气熵值变化调节新回风比的功能,应满足至少每人30m³/h的新风量。空气处理设备不应少于两台,其中一台备用。建议设置氧含量检测报警仪以监测空调系统运行情况。

十六、六氟化硫电器设备安装室底部应安装六氟化硫浓度报警仪和氧量仪,当六氟化硫浓度(体积比)超过1000×10-6,氧量低于18%时,仪器应报警。

十七、六氟化硫新气的安全使用和充装时的防护措施:六氟化硫新气中可能存在一定量的毒性分解物,在使用六氟化硫新气的过程中,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制造厂提供的六氟化硫气体应具有制造厂名称、气体净重、灌装日期、批号及质量检验单,否则不准使用;对新购入的六氟化硫气体要进行抽样复检,参照DL/T595—1996《六氟化硫电气设备气体监督细则》实施。复检结果应符合六氟化硫新气标准,否则不准使用;从钢瓶中引出六氟化硫气体时,必须用减压阀降压;避免装有六氟化硫气体的钢瓶靠近热源或受阳光曝晒;使用过的六氟化硫气体钢瓶应关紧阀门,戴上瓶帽,防止剩余气体泄漏;户外设备充装六氟化硫气体时,工作人员应在上风方向操作;室内设备充装六氟化硫气体时,要开启通风系统,并尽量避免和减少六氟化硫气体泄漏到工作区。要求用检漏仪做现场泄漏检测,工作区空气中六氟化硫气体含量(体积比)不得超过1000×10-6。

十八、对六氟化硫电器设备进行气体采样操作及处理渗漏时,工作人员要穿戴防护用品,并在通风条件下,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十九、对六氟化硫电器设备进行解体检修时的防护措施:解体前,应对设备内六氟化硫气体进行必要的分析测定,根据有毒气体含量,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设备解体工作方案,应包括安全防护措施; 设备解体前,用回收净化装置净化六氟化硫运行气,并对设备抽真空,用氮气冲洗3次后,方可进行设备解体检修;解体时,检修人员应穿戴防护服及防毒面具。设备封盖打开后,应暂时撤离现场30min;在取出吸附剂,清洗金属和绝缘零部件时,检修人员应穿戴全套的安全防护用品,并用吸尘器和毛刷清除粉末;将清出的吸附剂、金属粉末等废物放入酸或碱溶液中处理至中性后,进行深埋处理,深度应大于0.8m,地点选在野外边远地区、下水处;六氟化硫电气设备解体检修净化车间要密闭、低尘降,并保证有良好的地沟机力引风排气设施,其换气量应保证在15min内全车间换气一次。排出气口设在底部;工作结束后使用过的防护用具应清洗干净,检修人员要洗澡。

二十、处理六氟化硫电气设备紧急事故时的防护措施:当防爆膜破裂及其他原因造成大量气体泄漏时,需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并立即报告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室内紧急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开启全部通风系统,工作人员根据事故情况,佩戴防毒面具或氧气呼吸器,进入现场进行处理;发生防爆膜破裂事故时应停电处理;防爆膜破裂喷出的粉末,应用吸尘器或毛刷清理干净;事故处理后,应将所有防护用品清洗干净,工作人员要洗澡;六氟化硫气体中存在的有毒气体和设备内产生的粉尘,对人体呼 吸系统及粘膜等有一定的危害,一般中毒后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流泪、打喷嚏、流涕,鼻腔咽喉有热辣感,发音嘶哑、咳嗽、头晕、恶心、胸闷、颈部不适等症状。发生上述中毒现象时,应迅速将中毒者移至空气新鲜处,并及时进行治疗。

二十一、针对煤尘、氢气等的易爆性,建议后续设计注意设备防爆选型,如袋式除尘器应采用防静电滤料,建议企业及时清理除尘器积尘,及时更换滤料,杜绝引发职业危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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