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源源矿业有限公司沂水赵高峪铁矿
浏览量:4634    From: 山东鼎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Time:2014-12-26 18:01:08     

项目名称

山东源源矿业有限公司沂水赵高峪铁矿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建设单位

山东源源矿业团限公司沂水赵高峪铁矿

联系人

陈**

地理位置

沂水赵高峪铁矿位于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夏蔚镇,属沂水县夏蔚镇管辖。

项目简介

山东源源矿业有限公司沂水县赵高峪铁矿在采掘生产及辅助生产过程中可产生粉尘、化学毒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为保护广大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防治职业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山东源源矿业有限公司赵高峪铁矿于2014年7月委托山东鼎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其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现场调查专业技术人员:来**、刘** 时间2014年8月1日

现场采样专业技术人员:尹**、刘**等6人 时间2014年9月13日-15日

陪同人:王**、陈**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

岩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合物(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二氧化硫、氨气、噪声及手传振动、氡及其子体

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分析与评价

1)根据游离二氧化硅的检测,井下采掘产生粉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均大于10%,故按矽尘职业接触限值判定。本次检测共对34个接尘工种及其17个主要工作岗位产生或存在的总粉尘和16个主要工作岗位产生或存在的呼吸性粉尘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指出:爆破工、304矿房破大块工、288矿房凿岩工、破大块工、120水平脉外运输巷凿岩工、选矿厂6、7号皮带机头7个工种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外,其他工种接触粉尘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工作场所中除304采场、288采场、120水平脉外运输巷掘进头以及选矿厂6、7号皮带机头的总粉尘和呼吸性粉尘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外,其他场所的总粉尘和呼吸性粉尘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

超标原因分析:采矿工艺主要采用湿式作业,但在凿岩时仍会有不同程度的扬尘;铲运机铲运矿石及翻斗车卸料时易产生高浓度粉尘;在选矿时,由于皮带的抖动和设备的泄漏,造成粉尘泄漏,产生扬尘,并且现场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喷洒水。

2)化学毒物

检测结果显示:各工作场所存在或产生的一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二氧化硫、氨气的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及硫化氢的最高容许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表明该建设项目井下通风分配合理,风量适当,对有害气体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良好。

3)噪声

本次检测共对29个工种进行了LAeq噪声强度测量。

检测结果显示:凿岩工、鄂破工、破碎工、振动筛巡检工、球磨工触噪声的8h时间加权平均强度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其余工种接触噪声强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噪声超标原因:凿岩机、选矿厂等设备运转时本身产生高强度的噪声,职工持续接触高强度噪声时间较长,且选矿厂没有设置有效隔音的值班室。

现场调研时发现,多数工人未佩戴耳塞。作业点噪声超标可能与使用的设备有关,另外多台机器同时作业,应加以改进设备及减少同时作业。

4)手传振动

本次评价对401矿房打眼工工作岗位进行手传振动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工作场所手传振动的职业接触限值。

5)氡及其子体

由检测结果可知,赵高峪铁矿井下氡浓度为121±28 Bq m-3,低于《坑道氡及其子体放射防护规定》(GJB1353-92)规定的限值500 Bq m-3,《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安全标准》(GB18871-2002)规定的限值1000 Bq m-3。

6)井下气象条件

本次对评价的5个井下采掘工作岗位进行了气象条件测量,数据显示各采掘工作场所的气象条件符合国家井下采掘工作场所气象条件的要求。

评价结论

赵高峪铁矿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在职业卫生现场调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基础上,结合矿井的生产工艺、劳动组织及管理模式,划分了评价单元,采用多种评价方法,对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了识别,对可能造成的职业病危害程度进行了分析,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了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措施和建议,经综合归纳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1)赵高峪铁矿总体布局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

2)本项目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风险分类有:

(1)粉尘类:矽尘

(2)化学物质类: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气等

(3)物理因素类:噪声、手传振动等

(4)放射性物质:氡及其子体

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规定,本项目属于铁矿开采业,判定本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类别为职业病危害严重。

本项目以矽尘、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氨气、氡及其子体、噪声、手传振动及井下不良气象条件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为重点评价因子,产生上述职业病危害的岗位为本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的关键控制点。

3)为控制职业病危害,赵高峪铁矿设置了综合防尘、防毒、防噪声等设施且运行有效,降低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对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起到了较好作用,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但通过检测作业场所粉尘、噪声仍然存在部分岗位超标,故仍需进一步加强完善综合控制措施,尽可能使之达到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这是该矿山今后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的关键控制点。另因生产环境限制,井下作业区较难采取有效防噪声设施,故加强个人防护应作为防噪声的主要防护措施。

4)赵高峪铁矿在《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发放标准、防护用品发放台帐及使用记录、防护用品的质量等方面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但在自觉佩戴劳动防护用品、防护用品配备种类等方面仍存在问题,不符合相关规定。

5)赵高峪铁矿现有的浴室、厕所等辅助用室设计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要求。

6)赵高峪铁矿设置了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制定了一系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方案及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对职业病危害进行了告知,制定了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相关制度,配备了应急救援设施,投入了相应的职业病防治经费,基本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但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与警示说明、告知卡、应急救援演练等方面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7)赵高峪铁矿制定了职业健康监护等管理制度,定期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了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病病人的处置进行了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但其针对查体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不全面。

综上所述,赵高峪铁矿在设计、施工、运行中遵循了国家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原则,在现有的职业病防护条件下,采取了综合控制粉尘、毒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的防护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仍存在设计上、管理上的一些不足。赵高峪铁矿如果根据本报告提出的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及建议,进一步完善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危害将进一步降低,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将进一步得到保障。

因此,本评价认为赵高峪铁矿整改完善后将能够达到职业卫生安全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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