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狮子王陶瓷科技有限公司
浏览量:2831    From: 山东鼎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Time:2016-05-31 16:03:32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项目名称

山东狮子王陶瓷科技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

建设单位

山东狮子王陶瓷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

孙秀敏

地理位置

山东狮子王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淄川区双杨镇小屯村

项目简介

山东狮子王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淄川区双杨镇小屯村,成立于2003年9月23日,注册资本为600万元人民币。企业现有职工276人,主要产品为建筑陶瓷,年产650万平方米。

山东狮子王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存在粉尘、化学毒物、高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为控制职业病危害,维护劳动者的相关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山东狮子王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委托山东鼎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其对其现有生产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现场调查专业技术人员:宋伟、王殿玺  时间2016年4月2日

现场采样专业技术人员:刘明、王国军  时间2016年4月19日至21日

陪同人:孙秀敏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

粉尘、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氮氧化物、氢氧化钠、噪声、高温

检测结果

本次测定定点粉尘样品84个,检测结果显示除制粉车间干燥塔及联合车间压机处空气中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外,其余各检测点空气中的粉尘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测定个体呼吸性粉尘样品42个,检测结果显示除制粉车间干燥工及联合车间压机工接触粉尘的8h时间加权浓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外,其余检测工种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本次检测,采集制粉车间水煤浆炉及联合车间窑炉、煤气站煤气炉等工作地点空气中化学毒物样品63个。检测项目主要为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一氧化碳、二氧化硫及氢氧化钠。

本次检测共对7个工种作业地点的噪声强度进行了测量。测量结果显示,本次所测工种除联合车间磨边工外,其余工种接触噪声的8h时间加权平均强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本次检测分别对制粉车间的水煤浆炉及联合车间的窑炉进行了高温测量,测量结果显示,所测工作地点的WBGT指数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评价结论

山东狮子王陶瓷科技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在职业卫生现场调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基础上,结合该企业的生产工艺、劳动组织及管理模式,划分了评价单元,采用多种评价方法,对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识别,对可能造成的职业病危害程度进行了分析,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了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措施和建议,经综合归纳分析,得出如下结论见表。

 

序号项目判定存在问题简要说明1总体布局基本符合因企业成立较早,因此在厂区功能分区方面欠合理。2设备布局符合/3建筑卫生学符合/4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制粉车间干燥工及联合车间压机工接触粉尘的浓度超标;联合车间磨边工接触噪声的时间加权平均强度超标。5职业病防护设施符合/6应急救援设施符合/7职业健康监护符合/8个人防护用品不符合未向可接触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危害因素的窑炉工、煤气站操作工等配备防毒口罩。9辅助用室符合/10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符合/1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符合/12职业病危害告知符合/13职业卫生培训符合/14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不符合企业未定期组织相关员工进行应急救援演练。15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不符合企业设置的职业病危害告知卡没有标明急救电话及职业卫生咨询电话。16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符合/17既往职业卫生评价建议落实情况/本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为企业首次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

 

评价建议

序号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及建议1危害因素检测制粉车间干燥工及联合车间压机工接触粉尘的浓度超标;联合车间磨边工接触噪声的时间加权平均强度超标。1.定期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及生产设备进行保养、维护,确保其能够正常运行;2.减少劳动者在干燥塔、压机及磨边机处工作、停留的时间;3.加强对劳动者防尘口罩及防噪耳塞佩戴的监管,及时为劳动者更换防尘滤棉。2防护用品企业未向可接触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危害因素的窑炉工、煤气站操作工等配备防毒口罩。为窑炉工、煤气站操作工、检维修工等可接触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危害因素的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防毒口罩。3职业卫生管理企业未定期组织相关员工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每年均定应期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并将演练时间、参加人员、演练内容等记录、存档。4企业设置的职业病危害告知卡没有标明急救电话及职业卫生咨询电话。可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要求,在告知卡下方写明急救电话及职业卫生咨询电话等。5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应当根据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中的要求对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中劳动者个人信息卡中的内容(如职业病危害危害接触史、既往病史等)进一步填写完善,并形成“一人一档”模式进行保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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