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派森药业有限公司
浏览量:3904    From: 山东鼎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Time:2016-05-31 16:03:32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项目名称

山东派森药业有限公司兽用颗粒剂、口服液生产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

山东派森药业有限公司

联系人

孟庆霆

地理位置

济南经济开发区平安北路1777号。

项目简介

山东派森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位于济南经济开发区平安北路1777号,主要从事动物保健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依托山东省动物保健品工程技术中心,与山东农业大学、西南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华中农业大学、华南农业大学、中国农科院上海兽医研究所、郑州牧专等学校、科研院所在高新制剂、微生态制剂、中药现代化、新兽药评价体系等方面展开广泛合作与研究。山东派森药业有限公司致力于顺应畜牧养殖发展趋势和满足食品安全需求,为市场提供高科技含量、高质量标准、高社会效益的产品。为满足市场对优质兽类产品的需求,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公司依托现有的口服液、颗粒剂生产技术进行扩建。拟建项目口服溶液剂生产车间由配液、过滤、灌装、包装等工序组成,颗粒剂车间由加料、混合、制粒、烘干、分装、包装等工序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山东派森药业有限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于2016年3月10日委托山东鼎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其兽用颗粒剂、口服液生产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

现场调查专业技术人员闫甫、马丽妲  时间2016年3月22日

现场采样专业技术人员:刘明、孙清鹏  2016年3月28-30日

陪同人:周文龙、孟庆霆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

药物粉尘、葡萄糖粉尘、淀粉粉尘、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臭氧、氢氧化钠、甲醇、硫酸、盐酸、高温、噪声、紫外辐射。

检测结果

定点及个体接触粉尘浓度、接触甲醇浓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个体接触噪声强度及高温作业岗位WBGT指数符合职业接触限值。

评价结论

参照《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AQ/T8008-2013)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ZW-JB-2014-004)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本报告对山东派森药业有限公司兽用颗粒剂、口服液生产项目所属生产装置及辅助设施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评价结论如下:

山东派森药业有限公司兽用颗粒剂、口服液生产项目在运行过程中可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如下:

粉尘:药物粉尘、葡萄糖粉尘、淀粉粉尘、电焊烟尘;

化学毒物:锰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臭氧、氢氧化钠、甲醇、硫酸、盐酸;

物理因素:高温、噪声、紫外辐射。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山东派森药业有限公司兽用颗粒剂、口服液生产项目可归类于“医药制造业”中的“兽用药品制造”,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经过对类比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合对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析与预测,预测拟建项目各个生产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均可满足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拟建项目在采取项目申请报告中提出的防尘、防噪声等职业病防护措施和本评价提出的补充措施后,正常生产条件下,职业病危害因素能够得到控制,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风险程度可维持在较低水平,其职业病危害风险水平是可控并可接受的。

拟建项目总体布局基本合理,设备布局总体合理、针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设置等作出的初步设计与规划总体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但拟建项目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建设、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告知等方面与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尚存在一定差距。

综上,拟建项目建成后在采取了项目申请报告中提出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并充分采纳本评价报告所提补充措施建议的前提下,各工作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可望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职业健康损害可降低到较低水平,能够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

评价建议

1)职业卫生培训:山东派森药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参加当地安监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2)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建设单位应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和《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DB37/1922-2011)的要求完善公司现有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3)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山东派森药业有限公司应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51号)的要求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山东派森药业有限公司应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4)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拟建项目在投入试运行后30日至180日期间,山东派森药业有限公司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安监发〔2013〕12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及51号令补充说明中规定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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