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华鑫铝业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浏览量:2435    From: 山东鼎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Time:2017-06-26 15:20:27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项目名称

临沂市华鑫铝业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建设单位

临沂市华鑫铝业有限公司

联系人

杨新*

地理位置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新206国道

项目简介

临沂市华鑫铝业有限公司创建于2010年6月,公司占地13340m2,主要从事铝型材生产和销售工作,年生产能力约1万吨,目前现有员工102人。

临沂市华鑫铝业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存在粉尘、化学毒物、噪声、高温、工频电场、紫外辐射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为控制职业病危害,维护劳动者的相关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临沂市华鑫铝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委托山东鼎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其现有生产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现场调查专业技术人员:*业鹏 、*帅  

现场采样专业技术人员:*殿玺、*帅、李忠*、孙庆*、王*军

陪同人:杨明*                         时间2017年4月1日-4月3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

矽尘、金属粉尘、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一氧化碳、二氧化硫、臭氧、盐酸、氧化锌、紫外辐射、工频电场、高温、噪声

检测结果

1)粉尘

本次检测,共测定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样品2个,喷涂车间喷涂配料位、喷涂流水线出口位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分别为5.6%、4.2%,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均小于10%,故定义为其他粉尘;挤压车间接触粉尘定义为氧化铝粉尘。

本次检测分三天共测定粉尘短时间接触浓度总粉尘样品21个,合格样品21个,合格率100%。共检测个体总粉尘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样品42个,合格样品42个,合格率100%。

2)化学毒物

本次检测,采集各工作场所样品48个,检测项目主要为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硫酸、氧化镁、氢氧化钠,其中氢氧化钠采集最高容许浓度样品,其余样品均采集短时间接触浓度样品、个体接触浓度样品,或通过劳动者实际接触时间,进行加权计算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检测结果显示:所有样品均合格,合格率100%。

3)噪声

本次检测共对8个工种进行了噪声强度测量,检测结果显示:所有工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合格率为100%。

4)工频电场

本次检测,对配电室工作场所的维修电工所接触工频电场强度进行测量,结果显示工作场所工频电场强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合格率100%。

 

评价结论

1、职业病危害的告知:企业未将各岗位以公示牌的形式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向劳动者公布。

2、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场所未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告知卡。

3、职业卫生监护:企业未建立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未提供的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在评价期间企业已委托临沂罗庄中心医院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

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检测评价期间向罗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期间未见回执。

5、职业卫生培训:企业职业卫生主要负责人未接受安监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未取得培训考核的相关证明。

评价建议

1、企业应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将相关法律法规、职业病管理机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应急救援预案、职业健康查体结果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进行公布;

2、应在熔铸炉车间设置“粉尘”、“噪声”、“氧化镁”、“一氧化碳”“二氧化硫”“高温”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卡及警示标示;在喷涂车间设置“硫酸”、“粉尘”、“噪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卡及警示标示;在挤压车间每条生产线均应设置“粉尘”、“噪声”、“高温”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卡及警示标示;在氧化车间设置“硫酸”、“噪声” 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卡及警示标示;在包装线上设置“噪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卡及警示标示;成品库装卸点处设置“噪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卡及警示标示;模具库应设置“粉尘”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卡及警示标示;配电室内应设置“工频电场”、“噪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卡及警示标示;空压机处设置“噪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卡及警示标示;硫酸罐处应设置“硫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卡及警示标示,电焊工操作位应设置“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臭氧”、“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一氧化碳”、“紫外辐射”、“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卡及警示标示;

3、应建立职工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将档案保存在安环科,一人一档,由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保存。该档案包括职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4、及时将职业病申报回执取回并存档;

5、建议企业职业卫生主要负责人接受安监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并取得培训考核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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