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三盟石材有限公司胜家村东山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扩界、扩能)项目
浏览量:2141    From: 山东鼎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Time:2018-04-20 11:51:53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项目名称

费县三盟石材有限公司胜家村东山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扩界、扩能)项目

建设单位

费县三盟石材有限公司

联系人

周洪超

地理位置

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

项目简介

费县三盟石材有限公司胜家村东山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由于原矿区范围内资源量基本枯竭,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向费县国土资源局提出扩界、扩能申请,费县国土资源局根据费县矿业权设置方案及矿山实际情况,对该矿进行了扩界、扩能。

现场调查专业技术人员徐长松、闫甫、高岩

陪同人:周洪超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

粉尘:石灰石粉尘;

化学因素:一氧化碳、二氧化氮、一氧化氮等;

物理因素:噪声、手传振动。

评价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对费县三盟石材有限公司胜家村东山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扩界、扩能)项目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得到以下结论:

拟建项目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拟建项目生产过程中主要存在或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粉尘(石灰石粉尘)、化学物质(一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等)、物理因素(噪声、手传振动)等。锯切、凿岩、分离、吊装、清渣、矿石加工破碎为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控的关键控制点。

1)总体布局:在满足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做到了布置紧凑、合理分区,非生产区和辅助生产区功能分区明确,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要求。

2)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

拟建项目拟采取合理成熟的生产工艺,设备按照生产工艺流程进行布局,符合有关卫生学要求。

3)建筑物卫生学

拟建项目拟新建办公室、配电室等,该建设项目设计建筑卫生学能够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

4)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拟建项目拟采取的防尘、防毒、防噪声振动等职业病防护设施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有关要求,但存在不足,需要根据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

5)应急救援

拟建项目成立有专门应急救援机构,配置了所需的应急救援设施;能够满足应急救援的要求,基本符合要求。

6)个体防护用品

拟建项目根据实际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数及各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按照(GB/T11651、DB37/1922、GB/T18664相关要求)为作业人员配备职业病防护用品。拟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可行,基本能够满足防护要求。

7)职业卫生管理

拟建项目安全生产部是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制定了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计划,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但是存在不足,职业卫生管理仍需细化,基本符合职业卫生管理的要求。

拟建项目执行了我国的有关规定,并针对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从生产工艺的控制技术及职业病防护措施等方面加以控制。该建设项目若能在正式生产中将已考虑到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设施与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补充建议一并实施和逐条落实,在正常生产运行条件下,锯切、凿岩、分离、吊装、清渣、矿石加工破碎等岗位接触粉尘、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的预期浓度(强度)范围和接触水平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该建设项目采取本报告补充的措施及建议后,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期接触水平评价见表

正常生产状态下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接触水平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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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建议

本评价机构通过对该建设项目全面分析、评价后,针对拟建项目的特点,认为拟建项目职业卫生方面尚存在不足,提出预防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建议建设单位在职业卫生防护设计中进行参考,并予以实施。

1.1职业病危害补充措施

1.1.1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1)拟建项目试生产前应成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职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2)拟建项目试生产前应对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企业负责人及职业卫生管理者应接受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经过主要负责人批准,并以公司文件的形式正式颁布施行;相关计划、措施应由分管人员审查、批准后实施;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岗位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每年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列入企业年度工作计划中,年底进行总结分析。

4)拟建项目应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要求,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5)项目建成投产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员工公布。

6)需要对外转包作业时,应当对其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护措施,确保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人员均享受有同等的健康保护权益。不得将项目转包给不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7)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48号)的要求,拟建项目要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将拟建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向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8)根据拟建项目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特点,完善岗位操作规程,增加职业危害防护的内容。在锯切、凿岩、分离、吊装、清渣、矿石加工破碎等职业病危害关键控制岗位公示岗位操作规程。

1.1.2职业健康检查

该公司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接受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定期医学随访。以便及时发现职业禁忌证和可疑职业病人,并对职业禁忌者做相应的工作变动处理,防止职业病的发生,同时防止因职业病给职工个人和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的单位必须是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和/或职业健康诊断医疗卫生机构。

1.1.3警示标识、指令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该公司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和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的规定,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防尘、防毒、防噪声等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告知卡和中文警示说明。告知卡和中文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1.4应急救援

该建设项目应按《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针对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一氧化碳中毒、高温中暑建立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加强演练与培训。

在该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应对每名可能接触毒物的职工进行应急救援的培训,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应与就近有急性中毒急救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长期合作联系,做好应急救援准备,确保发生事故时能在最短时间内赶到事故现场,得到医疗救援。

1.1.5职业病防护设施

该公司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7]第90号)的要求,确保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粉尘防治补充措施

1)卸矿入料口设置喷淋系统,喷淋系统设两个高压防尘喷头,对进入破碎的矿石进行喷淋降尘,喷雾器设在进破碎机入料口上部。安装时应注意喷嘴的喷雾方向,喷嘴设在遮尘罩之后,以免水雾被吸入排尘罩内。

2)对反击式破碎机出料口、锤式破碎机的给料口和出料口、振动筛、皮带走廊进行封闭,采取机械除尘。

3)废石堆场设置防尘网进行半封闭,堆场废石装车后采用洒水车进行洒水降尘。

4)装载设备机械性能优良,驾驶室密闭性良好,并配有车载空调系统。作业时,司机关闭好门窗,并使用密封条做好封闭防护,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可有效避免作业时粉尘对作业人员的影响。

5)矿区道路定期维护保养道路路面,保持路面平整,减少道路颠簸产生的噪声及机械传递的全身振动。对于厂区内公路上的扬尘,采用洒水车定时在公路上喷雾洒水,,使路面处于湿润状态并控制扬尘,避免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运输汽车在系统厂区出口处经喷淋点喷淋后再运输。

2)防暑降温补充措施

(1)按照《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GB935-89)的要求,高温季节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夏季及时为工人提供含盐清凉饮料、以及人丹等防暑用品,预防中暑的发生。休息室应设置降温通风设施。

(2)维修车间侧窗上方设置遮阳、遮雨的固定板(棚),避免阳光直射,维修车间进风窗下端距地面应小于1.2m。

1.1.6职业卫生专项投资

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中,应对职业卫生专项投资进行估算,其内容包括:专项经费总额、卫生防护设施费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验设备费用、应急救援设施费用、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费用、上岗前体检费用、上岗前培训教育费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费用、职业病危害与评价及控制效果评价费用等,以及专项经费总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等,并严格落实,专款专用。

1.1.7 建筑卫生学与辅助用室

1) 拟建项目申请书中未对照明标准进行说明,按照《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要求,该拟建项目主要工作岗位的照度应达到下表的要求。

主要工作岗位的照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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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间或场所参考平面及其高度照度标准值(lx)变配电室配电装置室0.75m水平面200变压器室地面100装卸平台平台30经常操作的区域操作位高度100

2)拟建项目车间卫生等级为3级,依托原有的部分辅助用室,新建更/存衣室,更/存衣室应按同柜、分层存放的原则设置。

3)休息室应布置清洁降温、饮水设施,通风、采光条件良好。

4)由于本项目最大班次劳动定员26人,因此,男、女厕所应分别设置2个蹲位;男厕所小便器的数量与蹲位的数量相同。

5)建构筑物应首先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与通风条件,自然采光、通风不满足要求时,采取人工照明、机械通风方式。

1.2建设施工过程措施建议

1)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施工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的相关内容,检查监督施工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落实情况。不得将职业病危害作业分包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

2)施工单位施工期间,应设置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建立健全职业病管理制度,加强职业病宣传教育工作。根据危害的种类、性质、环境条件等,有针对性的发给作业人员有效的防护用品,定期对职业危害场所进行测定。

3)项目建设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及施工过程中职业病防治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工程概况、施工方案简述、特殊问题处理、工程质量及控制情况,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施工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施工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记录、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记录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4)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施工现场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设置警示标识、职业危害告知、中文警示说明。使进入施工现场的相关人员知悉施工现场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后果和防护措施。

1.3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建议

1)建设单位应在拟建项目施工招标、合同管理及具体施工过程中应履行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

2)不得将职业病危害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

3)建设单位在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应收集的各种文件资料,督促施工单位提交施工过程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总结报告。

1.4其他建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护专篇,在试生产过程中应委托有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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