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卓越光能科技有限公司12000吨/年太阳能电子浆料用铝粉生产项目(二期工程)
浏览量:2002    From: 山东鼎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Time:2018-05-29 11:40:26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项目名称

山东卓越光能科技有限公司12000吨/年太阳能电子浆料用铝粉生产项目(二期工程)

建设单位

山东卓越光能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

刘主任

地理位置

德州市齐河县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内

项目简介

山东卓越光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前身是章丘市金属颜料有限公司,公司现有从业人员400余人,其中特聘高工3名、技术工程人员50余名。

公司注重安全工作,设安环部为安全管理机构,各车间设有专职安全员,公司组建有兼职消防队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已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山东卓越光能科技有限公司12000吨/年太阳能电子浆料生产项目(一期工程)于2016年1月委托济南浩宏伟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完成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目前正常生产运行。

拟建项目为山东卓越光能科技有限公司12000吨/年太阳能电子浆料生产项目(二期工程),由山东卓尔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组建,公司聚集了一批在光能领域有深厚专业基础和知名度的专家学者,是太阳能光能电子浆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研究、制造公司。

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订版)》,拟建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为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综上所述,山东卓越光能科技有限公司新建12000吨/年太阳能电子浆料生产项目(二期工程)符合自身发展需要,各项配套设施条件齐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拟建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粉尘、二氧化氮、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氟化氢、噪声、工频电场、高温等,为保护广大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山东卓越光能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山东鼎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山东鼎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是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资质认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证书编号:(鲁)安职技字(2017)第B-0055号)。接受企业委托后,组织有关评价人员对委托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初步分析,筛选出重点评价因子,并进行了现场调研。按照该项目的工艺、规模等指标选择了类比企业(山东卓越光能科技有限公司12000吨/年太阳能电子浆料用铝粉生产项目(一期工程)),对类比项目职业卫生情况进行了调查及资料收集工作,确定了项目的评价范围、内容、方法等,并在此基础上开展了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编制完成了《山东卓越光能科技有限公司12000吨/年太阳能电子浆料用铝粉生产项目(二期工程)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对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并提交建设单位后,项目变化引起的评价-范围的变化,评价单位不再承担责任。本项目在评价结束后,因设备和工艺、布局等重大更改后,出现新的职业病危害问题,建设单位应另行委托评价。凡涉及拟建项目环保和安全评价问题,不在本次评价范围之内。本报告对安全、环保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

现场调查专业技术人员:王殿玺、孙庆鹏  时间2018年3月;

现场采样专业技术人员:采用类比资料,无现场检测;

陪同人:刘主任。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

粉尘(铝金属粉尘、氧化铝粉尘、电焊烟尘)、化学有害因素(二氧化氮、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甲烷、氟化氢、氯化氢、氯气、臭氧、苯扎氯铵、甲烷、锰及其化合物)、物理因素(噪声、高温、工频电场、电焊弧光)等。

检测结果

采用类比资料,无现场检测。

评价结论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目录》(2012年版),结合其原辅材料、产品、生产工艺辨识,拟建项目属于“金属制品业”,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对山东卓越光能科技有限公司12000吨/年太阳能电子浆料用铝粉生产项目(二期工程) 建设项目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得到以下结论:

拟建项目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粉尘(铝金属粉尘、氧化铝粉尘、电焊烟尘)、化学有害因素(二氧化氮、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甲烷、氟化氢、氯化氢、氯气、臭氧、苯扎氯铵、甲烷、锰及其化合物)、物理因素(噪声、高温、工频电场、电焊弧光)等。

1.总体布局

在满足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做到了布置紧凑、合理分区,非生产区和辅助生产区功能分区明确,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要求。

2.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

拟建项目拟采取合理成熟的生产工艺,设备按照生产工艺流程进行布局,符合有关卫生学要求。

3.建筑物卫生学

拟采取的各方面措施比较全面,设计比较具体,可操作性较强,能够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

4.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拟建项目拟采取的防尘、防毒、防噪声等职业病防护设施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有关要求。

5.应急救援

本企业在应急救援方面的制定了应急预案及相关制度,但应根据拟建项目工程内容补充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相关管理制度,实际投产后并定期进行演练;本项目在应急救援方面基本符合要求,但还存在不足。

6.个体防护用品

拟建项目根据实际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数及各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按照(GB/T11651、DB37/1922、GB/T18664相关要求)为作业人员配备职业病防护用品。拟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可行,基本能够满足防护要求。

7.职业卫生管理

拟建项目安环部是拟建项目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制定了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计划,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但是存在不足,基本符合职业卫生管理的要求。

8.职业卫生专项投资

拟建项目进行职业病防治经费的概算,满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要求。拟建项目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项目运行后应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经费的管理,为职业病危害治理和防护提供保障。

拟建项目执行了我国的有关规定,并针对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从生产工艺的控制技术及职业病防护措施等方面加以控制。拟建项目若能在正式生产中将已考虑到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设施与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补充建议一并实施和逐条落实,在正常生产运行条件下,工作场所各岗位接触粉尘、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的预期浓度(强度)范围和接触水平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评价建议

1职业健康检查

该公司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接受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定期医学随访。以便及时发现职业禁忌证和可疑职业病人,并对职业禁忌者做相应的工作变动处理,防止职业病的发生,同时防止因职业病给职工个人和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拟建项目试生产前,公司应组织下列人员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①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②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电工作业、驾驶作业等。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的单位必须是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和/或职业健康诊断医疗卫生机构。

对可疑职业病人,需安排其进行进一步的观察、治疗和诊断,有职业禁忌证和职业相关损害的应调离原工作岗位。

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该拟建项目的职业健康评价项目、体检周期及职业禁忌证详见附件11。

2警示标识、指令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该公司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和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的规定,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防尘、防毒、防噪声等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告知卡和中文警示说明。告知卡和中文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3应急救援

拟建项目应按《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针对作业场所铝粉尘、化学毒物建立该项目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加强演练与培训。

在该项目试生产前,应对每名可能接触毒物的职工进行应急救援的培训,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应与就近有急性中毒急救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长期合作联系,做好应急救援准备,确保发生事故时能在最短时间内赶到事故现场,得到医疗救援。

4职业病防护设施

拟建项目应按照职业危害防护规范的要求,在工作场所设置降尘、防毒设施等工程技术手段确保工作场所粉尘浓度、化学毒物浓度满足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建议建设单位强化职业病防治措施,督促工人佩戴个体防护用品。

其他建议

拟建项目在生产环境及劳动过程中及特殊条件下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可避免,提供良好的生产环境、合理安排劳动者的作息时间、监督劳动者严格按照岗位操作规程作业,加强对这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拟建项目在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之后,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护专篇的设计;在试生产过程中应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拟建项目采用连续化生产,操作岗位、化验岗按三班制配备,年工作300天,每周工作7天,维修岗按长白班配备,夜间值班,管理人员按常白班配备。生产岗位人员每人每周工作56小时的工作制度设计不符合《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1995〕第174号)规定,建议企业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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