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三山岛金矿(扩能、扩界)项目
浏览量:3086    From: 山东鼎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Time:2018-08-29 10:45:16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项目名称

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三山岛金矿(扩能、扩界)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单位

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三山岛金矿

联系人

刘甲

地理位置

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三山岛金矿位于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

项目简介

三山岛金矿隶属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该矿山分为新立矿区和三山岛矿区,新立矿区现有采矿证证号为C1000002011024110106485,生产规模:49.5万吨/年,矿区面积为0.7025km2,开采标高由-80m至-700m,有效期限为2008年1月31日至2023年11月03日;三山岛矿区现有采矿证证号为C1000002011024110106484,生产规模:49.5万吨/年,矿区面积为1.0771km2,开采标高由6m至-600m,有效期限为2008年1月31日至2019年09月01日。根据《山东省莱州市三山岛矿区金矿资源储量核实(整合)报告》,截止2017年6月30日,三山岛金矿采矿权范围内保有资源储量金矿石量801079t,金金属量3157kg,平均品位3.94g/t;新立采矿权范围内保有资源储量金矿石量2033044t,金金属量5960kg,平均品位2.93g/t。按照上述资源量及现有采矿证规模,三山岛矿区剩余服务年限约为1.67年,新立矿区剩余服务年限约为4.2年,矿山面临生产接续困难问题,故矿山急需采矿证扩能、扩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该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为粉尘、化学毒物、噪声、手传振动等,为保护广大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三山岛金矿委托山东鼎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山东鼎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是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资质认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鲁)安职技字(2017)第B-0055号)。接受企业委托后,组织有关评价人员对委托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初步分析,筛选出重点评价因子,并进行了现场调研。按照该建设项目的工艺、规模等指标选择了类比企业,对类比项目职业卫生情况进行了调查及资料收集工作,确定了项目的评价范围、内容、方法等,并在此基础上开展了该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编制完成了《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三山岛金矿(扩能、扩界)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现场调查专业技术人员:徐长松、高岩  时间2018年3月22日

现场采样专业技术人员:采用类比资料,无现场检测

陪同人:刘甲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

拟建项目生产过程中主要存在或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粉尘(矽尘)、化学物质(一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等)、物理因素(噪声、手传振动)等。

检测结果

采用类比资料,无现场检测

评价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对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三山岛金矿资源开发利用(扩能、扩界)项目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得到以下结论:

拟建项目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拟建项目生产过程中主要存在或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粉尘(矽尘)、化学物质(一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等)、物理因素(噪声、手传振动)等。井下凿岩、出矿、运输岗位为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控的关键控制点。

1)总体布局:在满足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做到了布置紧凑、合理分区,非生产区和辅助生产区功能分区明确,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要求。

2)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

拟建项目拟采取合理成熟的生产工艺,设备按照生产工艺流程进行布局,符合有关卫生学要求。

3)建筑物卫生学

拟建项目主要建筑物依托矿区原有建筑物,主要建筑物构造合理,采光、照明能够满足生产需要,采暖、通风符合要求,该建设项目建筑卫生学能够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

4)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拟建项目拟采取的防尘、防毒、防噪声振动等职业病防护设施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有关要求,但存在不足,需要根据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

5)应急救援

拟建项目成立有专门应急救援机构,配置了所需的应急救援设施;能够满足应急救援的要求,基本符合要求。

6)个体防护用品

拟建项目根据实际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数及各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按照(GB/T11651、DB37/1922、GB/T18664相关要求)为作业人员配备职业病防护用品。拟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可行,基本能够满足防护要求。

7)职业卫生管理

拟建项目安全生产部是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制定了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计划,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但是存在不足,职业卫生管理仍需细化,基本符合职业卫生管理的要求。

8)职业卫生专项投资

拟建项目2016年进行职业病防治经费的概算,经费投入的项目较全面,能够满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要求。该建设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项目运行后应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经费的管理,为职业病危害治理和防护提供保障。

拟建项目执行了我国的有关规定,并针对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从生产工艺的控制技术及职业病防护措施等方面加以控制。该建设项目若能在正式生产中将已考虑到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设施与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补充建议一并实施和逐条落实,在正常生产运行条件下,井下凿岩爆破、扒装、矿石运输等岗位接触粉尘、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的预期浓度(强度)范围和接触水平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评价建议

该公司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接受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定期医学随访。以便及时发现职业禁忌证和可疑职业病人,并对职业禁忌者做相应的工作变动处理,防止职业病的发生,同时防止因职业病给职工个人和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的单位必须是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和/或职业健康诊断医疗卫生机构。

(2)该公司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和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的规定,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防尘、防毒、防噪声等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告知卡和中文警示说明。告知卡和中文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3)该建设项目应按《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针对二氧化硫、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一氧化碳、硫化氢中毒建立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加强演练与培训。

在该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应对每名可能接触毒物的职工进行应急救援的培训,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应与就近有急性中毒急救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长期合作联系,做好应急救援准备,确保发生事故时能在最短时间内赶到事故现场,得到医疗救援。

(4)该建设项目应按照《黄金开采企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AQ/T4252-2015)的要求,在采掘工作面、运输巷道设置喷雾降尘设施等工程技术手段确保工作场所粉尘浓度满足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建议建设单位强化职业病防治措施,督促工人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加强日常清扫,避免积尘产生二次扬尘等;建议优化井下通风系统;优化职工作业制度,缩短职工接触噪声、振动的时间,加强个体防护,配发防振手套,并保持接振部位体表温度。 

(5)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32号)要求,该建设项目应严格要求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一个班组必须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

该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试运行期间做好上岗前职工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卫生知识和个人防护能力培训、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等前期工作,以保障项目后期顺利进行。该建设项目在生产环境及劳动过程中及特殊条件下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可避免,提供良好的生产环境、合理安排劳动者的作息时间、监督劳动者严格按照岗位操作规程作业,加强对这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该建设项目在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之后,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护专篇的设计;在试生产过程中应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进一步减小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危害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