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新能源莒南风电场二期工程(50MW)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网上公开信息表
浏览量:1645    From: 山东鼎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Time:2021-01-21 10:31:16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项目名称

华润新能源莒南风电场二期工程(50MW)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单位

华润风电(临沂)有限公司

联系人

杜月雷

地理位置

本工程位于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洙边镇、相沟乡、板泉镇区域。

项目简介

华润风电(临沂)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4月25日,位于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经济开发区淮海路777号。注册于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坚,注册资本18221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风电场的开发、建设、运营、自发电售电的经营管理及为风电场开发、建设、运营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

华润新能源莒南风电项目位于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相沟镇、洙边镇。华润电力莒南风电场风能资源较丰富,对外交通便利,并网条件较好,开发条件优良,是建设风电场的理想场址;开发建设华润电力莒南风电场符合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和能源政策,可减少化石能源资源的消耗,减少因燃煤等排放有害气体对环境的污染,对促进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和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同时也是贯彻落实国家风电机组本地化政策的具体体现,对发展和推动我国风电机组国产化具有现实意义。

风能资源是新能源领域中技术最成熟、最具规模开发条件和商业化发展前景的发电方式之一,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规定,其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本项目在运行中,可产生六氟化硫、噪声、工频电场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为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防治职业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华润风电(临沂)有限公司委托山东鼎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其华润新能源莒南风电场二期工程(50MW)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山东鼎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是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证书编号:(鲁)安职技字(2017)第B-0055号)。接受企业委托后,组织有关评价人员成立了项目组,对委托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初步分析,筛选出重点评价因子,编制完成了项目控制效果评价方案。在此基础上又进行了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现场检测工作,并对本项目开展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最终编制完成了《华润风电(临沂)有限公司华润新能源莒南风电场二期工程(50MW)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现场调查专业技术人员:姚克平、李小光  时间2020年9月18日

现场采样专业技术人员:徐长松、徐国智、李忠

          时间:2020年10月4日至2020年10月6日

陪同人:杜月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

六氟化硫、噪声、工频电场。

检测结果

1)噪声检测结果分析:

检测结果显示各工种接触噪声强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2)工频电磁场检测结果分析:

检测结果显示各岗位的工频电磁场的强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评价结论

本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要求》等要求,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资料、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健康检测结果等资料,结合项目具体所包含的建设内容,依据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以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相结合的方法,对华润风电(临沂)有限公司华润新能源莒南风电场二期工程(50MW)项目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得出如下评价结论:

1总体布局

本项目厂区整体分生产区和辅助设施。各部分分区功能明确。总体布局基本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划》(GB50187-2012)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

2设备布局

本项目采用成熟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按照生产工艺布置,设备布置紧凑。本项目设备布局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

3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

本项目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有害因素有:六氟化硫、噪声、工频电磁场。

本项目各岗位工人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明确,接触方式多为间断性,且接触时间比较短。

现场调查及检测结果表明,在现有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情况下,各岗位正常生产时工作场所的工频电磁场和噪声强度均低于国家职业接触限值。

4职业病防护设施

本项目采取了一定的防毒、防工频、防噪声设施。现场调查及检测结果表明,在现有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情况下,各岗位正常生产时工作场所的工频电磁场和噪声强度均低于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说明现有的防护设施起到较好的防护效果,其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中关于防护设施的要求。

5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公司制定了《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其中明确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等做出了规定。华润风电(临沂)有限公司已为员工配备了防护眼镜、防毒面具、防噪声耳塞、安全帽、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现场调查时工人能佩戴防护用品作业,符合《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和《护听器的选择指南》等规范标准。

6建筑卫生学

本项目的采暖通风、采光照明的相关设计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及《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的要求。

7辅助用室

本项目辅助用室的设置能满足本项目需求,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

8应急救援措施

现场调查表明,本项目的应急救援设施设置情况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中的要求。

9职业卫生管理

公司建立了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任命了专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制定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每年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建立了职业卫生档案。设置了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警示标识或相应的中文警示说明。

公司设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警示标识或相应的中文警示说明不齐全,基本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公司其余现有的职业卫生管理情况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10职业健康监护

公司制定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规定》等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建立了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本项目新入职人员未统一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查体。

公司的职业健康监护情况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11评价结论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本项目属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风力发电,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结合对本项目上述有毒有害物质用量和分布、接触人员分布情况及该行业职业病发病风险综合考虑,本项目符合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风险类别性质。

本报告认为本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措施、应急救援设施、个体防护用品以及职业卫生管理方面在将来正常生产过程中,在采取了本报告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本项目具备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

评价建议

1整改性措施建议

1)公司应在风机处补充设置职业病危害因素警示标识或相应的中文警示说明及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一)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

(二)产生工频电磁场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磁辐射”、“必须穿戴防护服”等警示标识。

2)企业应每年高温季节来临前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查体,将查体中诊断为职业禁忌证及职业病的劳动人员及时调离相关工作岗位;建立健全职业监护管理档案,将每次的查体报告进行整理归档。企业还应安排电工作业、视屏作业、登高作业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查体。

3)GIS解体检修前应进行强制通风;机舱巡检作业时应采取防噪声措施。

4)户外巡检作业,夏季为巡检工和维修工配备防晒霜、清凉油、藿香正气水以及清凉饮品等防护用品;冬季配备棉服、棉鞋等防寒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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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续性改进建议

1)公司职业卫生日常管理工作涉及到相关卫生标准更新问题时,应根据最新的职业卫生标准进行管理工作,以达到更好保护劳动者健康的目的。公司应严格执行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2)检维修、密闭空间作业及润滑油更换等外委作业应严格遵循《承包商HSE管理规定》,对外承包的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进行管理,应承包或依托给具有职业病防护能力的从业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情况进行告知,要求外包单位组织其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查体,并要求为其作业人员配发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企业及外包单位应加强对外委作业人员的管理,督促其正确、有效的使用个体劳保用品,加强个体防护。外委作业人员在进行GIS解体检修前应进行强制通风。

3)本项目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中的相关要求,和公司制度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规范档案管理。公司的职业健康查体应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相关要求进行,查体项目要齐全,覆盖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全体劳动人员。并建立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

4)因本项目作业人员需进行户外巡检作业,企业应为劳动人员提供防暑/防寒等个人防护用品,同时做好防暑/防寒的防护工作。

3其他建议

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7]第9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的要求进行以下工作:

1)本项目报告编制完成30日内,公司应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的变更工作。

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与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

3)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参照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附件6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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