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镇煤矿新建回风立井技术改造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网上公开信息表
浏览量:1563    From: 山东鼎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Time:2020-09-25 13:30:52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项目名称

翟镇煤矿新建回风立井技术改造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单位

山东泰山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翟镇煤矿

联系人

高坤

地理位置

山东泰山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翟镇煤矿位于新泰市翟镇境内,行政区划隶属山东省新泰市,在新汶煤田中部。

项目简介

山东泰山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翟镇煤矿(以下简称“翟镇煤矿”)地处山东省新泰市翟镇镇境内,行政区划归新泰市管辖。翟镇煤矿于1983年建矿,1993年投产,设计生产能力为120万t/a,2013年核定生产能力为170万t/a。

矿井现采用立井综合开拓方式,水平集中大巷,采区石门运输,-400m单水平开采,共有主井、副井、风井三个井筒,其中主、副井为立井,风井为斜井。目前矿井前组煤开采已近结束,转入后组13、15煤层和煤柱资源回收。利用现有井筒开拓剩余资源,对井下通风安全、生产稳定、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带来诸多不利因素,因此提出了新建回风立井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解决翟镇煤矿剩余资源安全经济开采的问题。2017年8月,新汶矿业集团设计研究院编制了《山东泰山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翟镇煤矿新建回风立井技术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018年7月,山东鼎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编制了《山东泰山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翟镇煤矿新建回风立井技术改造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2018年8月,新汶矿业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了《山东泰山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翟镇煤矿新建回风立井技术改造工程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建设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存在粉尘、噪声、化学有害因素等职业性有害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总局90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山东泰山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翟镇煤矿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委托山东鼎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山东泰山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翟镇煤矿新建回风立井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

现场调查专业技术人员:李万里、李小光  时间2020年1月4日

现场采样专业技术人员:徐建勋、李忠

          时间: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12日

陪同人:高坤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

煤尘、硫化氢、氨、二氧化硫、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一氧化碳、工频电场、噪声。

检测结果

1)粉尘检测结果分析:

检测结果显示各检测岗位接触的粉尘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2)毒物检测结果分析:

检测结果显示各检测岗位接触的有毒物质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3)噪声检测结果分析:

检测结果显示各工种接触噪声强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4)工频电场检测结果分析:

检测结果显示各岗位的工频电场的强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评价结论

评价结论

本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要求》等要求,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资料、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健康检测结果等资料,结合项目具体所包含的建设内容,依据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以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相结合的方法,对山东泰山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翟镇煤矿新建回风立井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得出如下评价结论:

1总体布局

本项目厂区整体分生产区和辅助设施。各部分分区功能明确。总体布局基本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划》(GB50187-2012)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

2设备布局

本项目采用成熟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按照生产工艺布置,设备布置紧凑。本项目设备布局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

3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

本项目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有害因素有:煤尘、硫化氢、氨、二氧化硫、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一氧化碳、工频电场、噪声。

本项目各岗位工人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明确,接触方式多为间断性,且接触时间比较短。

现场调查及检测结果表明,在现有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情况下,各岗位正常生产时工作场所的粉尘浓度、毒物浓度、工频电场和噪声强度均低于国家职业接触限值。

本项目职业病危害关键控制点为:通风机房。

4职业病防护设施

本项目采取了一定的防尘、防毒、防噪声、防工频电场措施。现场调查及检测结果表明,在现有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情况下,各岗位正常生产时工作场所的粉尘浓度、毒物浓度、工频电场和噪声强度均低于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说明现有的防护设施起到较好的防护效果,其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中关于防护设施的要求。

5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公司制定了《劳动保护费用及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其中明确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等做出了规定。本项目已为员工配备了齐全的个人防护用品。现场调查时工人能佩戴防护用品作业,符合《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和《护听器的选择指南》等规范标准。

6建筑卫生学

本项目的采暖通风、采光照明的相关设计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及《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的要求。

7辅助用室

本项目辅助用室依托煤矿原有的设置,能满足本项目需求,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

8应急救援措施

现场调查表明,本项目的应急救援设施设置情况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中的要求。

9职业卫生管理

公司建立了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任命了专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制定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每年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建立了职业卫生档案。设置了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警示标识或相应的中文警示说明。

公司设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警示标识不齐全,在评价期间已补充完善,基本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公司其余现有的职业卫生管理情况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10职业健康监护

公司制定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规定》等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建立了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依托原有职工。该矿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一次在岗期间查体。

公司的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11评价结论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本项目属于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本报告认为本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措施、应急救援设施、个体防护用品以及职业卫生管理方面在将来正常生产过程中,在采取了本报告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本项目具备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

评价建议

1整改性措施建议

翟镇煤矿应在各岗位补充设置职业病危害因素警示标识或相应的中文警示说明及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

2持续性改进建议

1)公司职业卫生日常管理工作涉及到相关卫生标准更新问题时,应根据最新的职业卫生标准进行管理工作,以达到更好保护劳动者健康的目的。公司应严格执行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2)本项目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中的相关要求,和公司制度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规范档案管理。公司的职业健康查体应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相关要求进行,查体项目要齐全,覆盖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全体劳动人员。并建立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

5.3其他建议

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7]第9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的要求进行以下工作:

1)本项目报告编制完成30日内,公司应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的变更工作。

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与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

3)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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