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鲁化纺有限公司复合超细非织造医卫新材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浏览量:2411    From: 山东鼎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Time:2018-08-24 10:45:16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项目名称

山东齐鲁化纺有限公司复合超细非织造医卫新材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

山东齐鲁化纺有限公司

联系人

李超

地理位置

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在济南市商河县。

项目简介

山东齐鲁化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化纺”或者“公司”)是济南齐鲁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齐鲁化纺成立于2010年2月,注册资本1亿元,占地630亩,位于济南市商河县。公司拥有3条年产2万吨再生涤纶短纤维生产线,年产瓶片纺差别化涤纶短纤维6万吨。目前公司拥有员工200余人,其中各专业技术人员约40余人。

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5年本)》鼓励类中,提出“采用编织、非织造布复合、多层在线复合、长效多功能整理等高新技术,生产满足国民经济各领域需求的产业用纺织品”;《纺织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提出“以拓展应用新领域为重点,加快开发推广医疗、环保、应急防护等产业用纺织品”;《产业用纺织品行业“十三五”发展指导意见》确定重点发展“医疗健康产业用纺织品”:加快推广手术衣、手术洞巾等一次性医用纺织品的应用;支持发展针对老年多发性疾病的康复、缓解和护理类功能型纺织品,提高远红外加热、抗菌抑菌、防污快干等功能性纺织品性能及耐久性,开发成人失禁护理系列用品,扩大国内老人护理用纺织品(纸尿裤)的市场渗透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拟建项目投入运行后,可产生粉尘、毒物、噪声、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为保护广大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山东齐鲁化纺有限公司2018年6月委托山东鼎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山东鼎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是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资质认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鲁)安职技字(2017)第B-0055号)。接受企业委托后,组织有关评价人员对委托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初步分析,筛选出重点评价因子,编制完成了项目预评价方案。在此基础上又进行了现场调研、按照该项目的工艺、规模等指标选择了类比企业(潍坊驼王实业有限公司年产14000吨非织造布作为类比项目),对类比项目职业卫生情况进行了调查及资料收集工作,确定了项目的评价范围、内容、方法等,并在此基础上开展了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2018年7月编制完成了《山东齐鲁化纺有限公司复合超细非织造医卫新材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对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并提交建设单位后,项目变化引起的评价-范围的变化,评价单位不再承担责任。本项目在评价结束后,因设备和工艺、布局等重大更改后,出现新的职业病危害问题,建设单位应另行委托评价。凡涉及拟建项目环保和安全评价问题,不在本次评价范围之内。本报告对安全、环保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

 

现场调查专业技术人员:张帅、徐长松、闫甫  时间2018年6月10日

陪同人:袁帅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

噪声、高温、工频电场等

评价结论

职业病危害类别判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规定,该项目属于纺织业--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非织造布制造,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73 号)判定该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等级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项目。

法律、法规、标准符合性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对山东齐鲁化纺有限公司复合超细非织造医卫新材料建设项目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得到以下结论:

1)拟建项目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拟建项目建设期施工活动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水泥尘、矽尘、金属粉尘、腻子粉尘、电焊烟尘、岩棉粉尘、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锰及其化合物、沥青烟、煤焦油、苯、甲苯、二甲苯、高温、低温、噪声、振动。

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生产过程中主要存在或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噪声、高温。

2)总体布局

在满足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做到了布置紧凑、合理分区,非生产区和生产区功能分区明确。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要求。

3)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

拟建项目拟采取先进成熟的生产工艺、自动化程度较高,设备按照生产工艺流程进行布局,符合有关卫生学要求。

4)建筑物卫生学

拟建项目地面建筑物的采暖、通风、采光、照明等各方面措施比较全面,设计比较具体,可操作性较强,能够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

5)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拟建项目拟采取的防尘毒、噪声、高温等职业病防护设施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有关要求。

6)应急救援

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提及关于职业危害应急救援设施的问题。拟建项目职业卫生化学有害因素会发生中毒现象,夏季高温季节作业时可能发生高温中暑事故,应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配置应急药箱。可研报告中未提及应急救援预案及设施设置,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法律标准的要求。

7)个体防护用品

拟建项目相关资料中未提及配备个体防护用品的情况,建设单位个体防护的拟配备情况不符合《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和《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AT/18664-2002)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8)职业卫生管理

项目尚为筹建阶段,没有建立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

9)职业卫生专项投资

拟建项目可研报告,未进行职业病防治经费概算。拟建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项目运行后应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经费的管理,为职业病危害治理和防护提供保障。

拟建项目在可研报告中基本执行了我国的有关规定,并针对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从生产工艺的控制技术及职业病防护措施等方面加以控制。拟建项目若能在以后的设计、施工和正式生产中将已考虑到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设施与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补充建议一并实施和逐条落实。预计竣工投产后,在正常生产运行条件下,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评价建议

本评价机构通过对拟建项目全面分析、评价后,针对该项目的特点,认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在职业卫生方面尚存在不足。借鉴类比项目的经验,特提出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建议建设单位在职业卫生防护设计和工程建设中进行参考,在项目建设和试生产时予以实施。

职业病危害补充措施

1工程技术措施

1)在对高温设备进行检修时,必须先进行通风降温后作业。

2)日常维修作业时,维修人员必须佩戴适宜的个体防护用品,处于上风向操作,如可能采用局部强制通风措施,并有监护人员。

2管理措施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人员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规定,该项目属于纺织业--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非织造布制造,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73 号)判定该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等级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项目。劳动定员48人,项目试生产前应成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指定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2)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方案

企业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予以实施。

3)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

拟建项目建成后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范围应当包括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全部工作场所。

4)职业卫生培训

(1)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2)企业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5)职业卫生档案

企业应根据《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2)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3)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5)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6)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6)职业卫生“三同时”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山东齐鲁化纺有限公司应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7]第90号)的要求委托其他机构或自行编制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山东齐鲁化纺有限公司应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对该专篇进行内审,并将内审意见反馈给设计单位,修正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之后再组织职业卫生专家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拟建项目在投入试运行后30日至180日期间,山东齐鲁化纺有限公司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组织自验收,验收过程和验收结果要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提供施工期总结,包括施工单位概况、工程概况、施工工艺及危害因素、施工期管理(培训、检测、查体、应急、个体防护)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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