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朗诺制药有限公司中试制剂楼一、二技改扩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浏览量:2791    From: 山东鼎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Time:2021-01-29 11:37:29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项目名称

山东朗诺制药有限公司中试制剂楼一、二技改扩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单位

山东朗诺制药有限公司

联系人及电话

于长峰19905447968

地理位置

德州市齐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项目简介

山东朗诺制药有限公司是济南百诺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全资子公司。济南百诺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山东省高新技术开发区华阳路26号,公司成立于2000年,专业从事于医药新产品的开发,是全国新药研发机构中唯一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高新技术公司。

公司本着提高生产效率,降低单位生产成本的原则,拟在中试制剂楼一、中试制剂楼二车间南侧扩建两条包装生产线。

现场调查专业技术人员:马丽妲、李万里、李小光、徐建勋    时间2020年12月

陪同人:于长峰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

粉尘、噪声。

评价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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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建议

一、补充措施建议

1、建筑卫生学

拟建项目应在下一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中对照明参数进行相关设计。

2、拟建项目施工期职业卫生管理

拟建项目拟实行项目承包方式进行项目的基础建设与设备安装,在对拟建项目全面分析、评价的基础上,依据《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病防治规范》提出如下补充措施与建议。

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

拟建项目承包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等。

2)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拟建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应统一负责施工现场的职业卫生管理,检查督促分包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内容应当在分包合同中列明。任何承包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包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项目经理部应根据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特点,制定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同时敦促分包队或临时工的施工活动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

拟建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责任制,项目经理为职业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施工经理为直接责任人。施工队长、班组长是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施工队、本班组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根据GBZ/T211-2008《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中关于专职卫生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应至少配备2名专职卫生管理人员。

4)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与警示标识设置

山东朗诺制药有限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的相关合同中应涉及职业病防治的相关内容,合同中应明确将施工过程中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进行划分与明确;

项目部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施工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使进入施工现场的相关人员知悉施工现场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后果和防护措施。警示标识的设置应符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及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等的要求。

5)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拟建项目的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培训和考核制度。项目经理部负责人、专职和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经过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具备与施工项目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项目经理部应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相关知识培训、考核,确保劳动者具备必要的职业卫生知识并能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知识,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上岗作业。

6)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

拟建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应指定专门的人员(部门)进行施工现场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检查维修与维护工作,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行。

7)职业健康监护

拟建项目应在项目建设前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工程建设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应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就近而言东营市职业病防治院具备职业健康检查资质。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出具后,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项目经理部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项目结束时,项目经理部应将劳动者的健康监护档案移交给项目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应长期保管劳动者的健康监护资料。

8)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申报

项目施工单位经理部应与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职业卫生检测和评价服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出具后,拟建项目的项目经理部应向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申报施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并做好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记录、报告和档案的移交工作。

9)职业卫生档案

拟建项目监理单位应对施工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做好书面记录并存档保存。

10)个体防护

拟建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应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和应参照《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DB37/1922-2011)为施工人员配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备数量与防护质量应满足标准要求。

施工单位配备应为施工人员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必须保证选型正确,维护得当;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建立发放台账;施工单位应为接触粉尘、挥发性有毒化学品、噪声、振动的施工人员分别配备有效防尘口罩、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防护服、防护耳塞(耳罩)、振动防护手套,施工监理人员及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应督导现场施工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11)应急救援

(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应急救援机构或组织;

(2)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可能发生的各种职业病危害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

(3)施工单位应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合理配备快速检测设备、急救药品、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照明装置、个人防护用品等应急救援装备;

(4)施工单位施工期间应对企业现有生产项目生产过程可能发生有毒气体泄漏等采取必要的应急预案和设施。

12)工程技术补充措施

(1)防毒补充措施

①拟建项目施工单位应优先选用无毒建筑材料,用无毒材料替代有毒材料、低毒材料替代高毒材料,例如尽可能选用无毒水性涂料、以低毒的低锰焊条替代毒性较大的高锰焊条、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化学品、尽可能减少有毒物品的使用量。

②拟建项目施工单位应尽可能使用机械化、自动化或密闭隔离操作,使劳动者不接触或少接触高毒物品。

③拟建项目施工单位应设置有效通风装置,在使用有机溶剂、稀料、涂料或挥发性化学物质时,应当设置全面通风或局部通风设施;电焊作业时,设置局部通风防尘装置。

④拟建项目施工单位在使用有毒化学品时,劳动者应正确使用施工工具,在作业点的上风向施工。分装和配制油漆、防腐、防水材料等挥发性有毒材料时,尽可能采用露天作业,并注意现场通风。工作完毕后,有机溶剂、容器应及时加盖封严,防止有机溶剂的挥发。使用过的有机溶剂和其他化学品应进行回收处理,防止乱丢乱弃。

⑤拟建项目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

(2)防尘补充措施

①拟建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不产生或少产生粉尘的施工工艺、施工设备和工具,淘汰粉尘危害严重的施工工艺、施工设备和工具,并尽量采用无危害或危害较小的建筑材料,如尽可能不使用石棉及含有石棉的建筑材料;

②拟建项目施工单位应尽可能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或密闭隔离操作。

③施工单位应尽可能采取湿式作业。如喷射混凝土采用湿喷;钻孔采用湿式钻孔;场地平整时配备洒水车,定时喷水作业;土石方转运前应对车辆洒水并将车斗内的土石方用篷布进行封盖;

④施工单位针对产尘严重的岗位应尽可能地设置局部防尘设施和净化排放装置,如焊接岗位应配置移动式小型烟尘收集器;

⑤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人员应督促施工现场劳动者在上风向进行操作。

(3)防噪声补充措施

①拟建项目施工单位应尽量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代替高噪声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如使用低噪声的混凝土振动棒、风机、电动空压机、电锯等;以液压代替锻压,焊接代替铆接;以液压和电气钻代替风钻和手提钻;物料运输或装卸过程中中避免大落差和直接冲击;

②拟建项目施工单位应对高噪声施工设备采取隔声、消声、隔振降噪等措施,尽量将噪声源与劳动者隔开。如气动机械、混凝土破碎机安装消声器,施工设备的排风系统(如压缩空气排放管、内燃发动机废气排放管)安装消声器,机器运行时应关闭机盖(罩),相对固定的高噪声设施(如混凝土搅拌站)设置隔声控制室;

③施工单位尽可能减少高噪声设备作业点的密度,加强对机械设备的润滑保养。

(4)防高温补充措施

①拟建项目施工单位在夏季高温季节应合理调整作息时间,避开中午高温时间施工。严格控制劳动者加班,尽可能缩短工作时间,保证劳动者有充足的休息和睡眠时间;

②拟建项目施工单位降低劳动者的劳动强度,采取轮流作业方式,增加工间休息次数和休息时间。如实行小换班,增加工间休息次数,延长午休时间,尽量避开高温时段进行室外高温作业等;

③在气温高于37℃时,拟建项目施工单位一般情况应当停止施工作业;

④拟建项目施工单位应尽可能为各种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操作室和驾驶室设置空调;

⑤拟建项目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在罐、釜等容器内作业时,应采取措施,做好通风和降温工作;

⑥拟建项目施工单位应尽可能在施工现场附近设置工间休息室和浴室,休息室内设置空调或电扇;

⑦拟建项目施工单位应尽可能为夏季高温季节为劳动者提供含盐清凉饮料(含盐量为0.1%~0.2%),饮料水温应低于15℃;

⑧拟建项目施工单位应为高温作业劳动者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证者应及时调离高温作业岗位。

(5)防振动

施工单位应尽可能避免使用手持风动工具;风动工具的金属部件改用塑料或橡胶,或加用各种衬垫物,减少因撞击而产生的振动;提高工具把手的温度,改进压缩空气进出口方位,避免手部受冷风吹袭;冬季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应注意手部的保暖防寒;手持振动工具(如风动凿岩机、混凝土搅碎机、混凝土振动棒、风钻、喷砂机、电钻、钻孔机、铆钉机、铆打机等)应安装防振手柄,劳动者应戴防振手套。

3、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1)为了企业可持续发展,建议公司在项目试生产前建立健全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该公司须制订《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发生,防治职业病。并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各工作岗位操作规程(其中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2)加强对职工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使工人了解生产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危害及防治措施,增强个体防护意识,定期组织职工学习事故处理、应急救援、自救互救技术。培训结果存入职工职业卫生培训档案。

3)拟建项目试生产前,要健全并实施好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从下列6种方式对劳动者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公司采取的防治措施进行告知:①职业卫生培训;②合同告知;③设置公告栏对检测结果进行公示;④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本人;⑤在有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⑥以黑板报或广播等多种宣传形式对职业卫生知识进行宣传。

4)需要对外转包作业时,应当对其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护措施,确保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人员均享受有同等的健康保护权益。

5)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48号)的要求,拟建项目要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将该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6)保证职业卫生专项经费的投入,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经费的足额、到位。

7)试生产时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对这些档案进行永久保存。

4、工程技术措施

1)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1)该公司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2017]第90号)的要求,确保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在储罐检修或维护过程中,特别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容易发生急性中毒,建议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佩戴相应的毒物防毒面具,以防意外的毒物中毒。在进入密闭或相对密闭的设备内进行检修前应检测设备内相关化学物质的含量和氧含量,并做好个体防护和现场监护工作,以保证检修人员的健康。

(3)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设备的选材和生产过程中加强管理,防止泄漏事故的发生。阀门、机泵等,是容易泄漏物料的部位,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腐、密闭措施,防止物料跑、冒、滴、漏。

(4)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合理安排作业人员巡检路线和时间,减少在高噪声设备处停留时间,加强个人防护。

(5)项目建成后,企业应加强生产区与非生产区之间的防护与隔离工作。

2)建筑物的朝向和间距

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厂房建筑方位应能使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相邻两建筑物的间距一般不宜小于二者中较高建筑物高度。

3)照明

拟建项目主要工作岗位的照度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的要求。

4)采暖

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凡近十年每年最冷月平均气温≤8℃的月数≥3个月的地区应设集中采暖设施。工作地点采暖温度应符合表6-1的要求,凡采暖地区的辅助用室冬季室温不得低于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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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风与采光

(1)辅助用室内应合理设置进气窗:夏季自然通风用的进气窗的下端距地面不宜>1.2m,以便空气直接吹向工作地点;冬季需要自然通风时,进气窗下端一般不宜<4m;若<4m时,宜采取防止冷风吹向工作地点的有效措施。

(2)各建筑物采光

各建筑物的玻璃门窗面积要大于各建筑物室内地面面积的1/6,使窗/地面积比>1/6。

(3)生产车间、车间办公室、配电室通风

生产车间正常状态下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事故状态下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车间办公室、休息室采用正压通风,通风口应设置在空气洁净区域,出风口应设在无污染的其他区域。配电室设置机械通风,换气次数>8次/h。

5、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严格控制职业病防护用品的购买渠道,确保所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6、职业健康检查

该公司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接受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定期医学随访。以便及时发现职业禁忌证和可疑职业病人,并对职业禁忌者做相应的工作变动处理,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拟建项目试生产前,公司应组织下列人员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①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②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电工作业、驾驶作业等。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的单位必须是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和/或职业健康诊断医疗卫生机构。

二、外委建议

1)对承包商的施工资质进行审查,建立承包商施工资质审查台账。

2)承包商应提交所承包业务范围可能涉及的职业病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及风险控制措施。

三、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建议

1)建设单位应在拟建项目施工招标、合同管理及具体施工过程中履行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

2)不得将职业病危害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

3)建设单位在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应收集的各种文件资料,督促施工单位提交施工过程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总结报告。

4)监理单位应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施工纳入监理范围,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其他建议

该项目在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之后,应委托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资质的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在试生产过程中应委托有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该项目“三同时”工作应及时在公司网站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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